电子存证热点问题研讨会在京举办

2018/06/25发表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颁布,正式将“电子证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意味着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网页截图、微博私信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对于电子证据出现最为频繁的知识产权领域有着更重要的意义。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如何在司法审判领域更有效的得到认可,如何让权利人在诉讼中更加明确的进行电子存证,均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大发展中亟须面临的问题。在此背景下,6月23日,由《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主办的电子存证热点问题研讨会在京举办,本次研讨会中,资深法官学者、企业代表齐聚一堂,聚焦于当下存在的“如何确保电子存证的真实性”、“如何确保不会后期篡改”、以及如何对电子证据确立可行的统一标准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探讨。
 
  本次研讨会邀请了阿里巴巴大文娱集团法务专家张丹丹、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石松、中国政法大学法大鉴定中心工程师、电子数据鉴定人许晓东、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李自柱、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助理潘伟法官进行了精彩的主题发言,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杜颖、《中国知识产权》杂志李雪作为本次会议的主持嘉宾。
 
阿里巴巴大文娱集团法务专家张丹丹
 
  阿里巴巴大文娱集团法务专家张丹丹从互联网企业存证需求方面切入,提出企业在侵权类和确权类存证的双需求。并指出互联网企业存证实务的特点,包括时效性强、地域广、存证体量大、涉及内网存证、以及效力要求高,传统的公证方式并不能完全满足,期待新的电子存证方式的效力得到法院认可,对传统公证方式形成补充。她还从真实性、中立性、操作流程和举证责任等方面表达了使用电子存证方式进行证据留存用于诉讼时的一些痛点和困惑,并给出了关于电子存证实务方面的一些思考。
 
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石松
 
  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石松表示,目前知识产权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90%会涉及到电子化的证据,这使得这个问题变得不可避免,互联网法院是电子化的审判形式,电子化呈现也需要这样的过程,而在目前电子证据在实操中也正在逐渐被规模化的使用。石松又通过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使用规范、取证技术规范、电子证据存证规范四个方面论证了电子证据的有效性。
 
中国政法大学法大鉴定中心工程师、电子数据鉴定人许晓东
 
  中国政法大学法大鉴定中心工程师、电子数据鉴定人许晓东从技术角度探讨电子存证的真实性问题,用形象生动的语言深入浅出的向观众们介绍了两类存证方式:中心化的存证方式和去中心化的存证方式。结合具体事例分析了常见的电子存证方式及可能存在的问题,呼吁应尽快制定网络存证标准操作指南,并尽可能的确保电子存证的“真实性”。
 
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李自柱
 
  “第三方公司只是提供一种技术手段和技术服务,是一种附加在个人存证的技术保障,而对于第三方的技术保障,也应当按照证据审查的规则出发,要以真实性为本进行审查。”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李自柱表示。李自柱法官从司法实践角度,介绍了第三方存证平台固定电子证据的特点,并结合案例经验介绍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肯定了第三方存证平台中立第三方的地位,所固定的证据有独立的证据地位,强调非歧视原则,但在司法审查判断中仍应按照证据审查规则进行审查。
 
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助理潘伟法官
 
  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助理潘伟法官则依据在电子数据方面积累的经验和总结的方法,从电子数据的定义出发,介绍电子数据在目前的定位,依托现实案例分析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电子数据的认证和公证、司法实践当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电子数据的可行性依赖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潘伟法官又从证据审查的本质出发,指出证据的收集方式并不影响证据的审查,公证证据在审查中也会因为完整性的缺失在认定上受限。对电子证据应平等对待,审查过程是法官的审查能力和被告的举证能力的体现,但审查过程不会直接影响电子证据效力的判断。
 
研讨会讨论现场
 
  在研讨会的第二部分,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庭岳利浩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品新、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麻策、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石松、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佘朝阳法官、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德嘉法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庭长张晓霞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秦元明就电子证据在审查判断时主要考察的标准、如何认定可信度、电子证据的准备如何符合法律上的判断、如何保证客观事实不被篡改、电子存证证据与公证处、鉴定机构合作出证的必要性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探讨,并给予了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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