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面包新语”设计侵权案尘埃落定

2018/07/09发表

 
  法制网上海7月5日电 记者余东明 实习生 谷雨含 周沛钰 今日,《法制日报》记者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获悉,历时两年之久的“面包新语”月饼包装礼盒系列侵犯著作权案于7月5日尘埃落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两被告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该案缘起于2016年3月,上海新语面包公司委托上海锦恒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为其设计了“品月”、“名月”、“新月”等5款月饼外包装礼盒,后来因新语面包公司因人员变动,此事不了了之。后锦恒公司发现“面包新语”品牌销售的5款月饼套装使用了其最后提交给新语面包公司的设计,并通过新语餐饮公司生产销售。遂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分别提起五起诉讼,要求判定两被告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并赔偿相应损失,法院对此进行合并审理。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为礼盒中“帽子+星星”和“帽子+星星+兔子”图案是含有广告性质并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涉案作品的表达由锦恒公司独立完成,新语面包公司从未明示过作品由双方共同创作或改编作品;且新语面包公司隐去锦恒公司的署名,委托第三方按样制作月饼礼盒包装物。故一审法院认定锦恒公司对涉案的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
 
  一审判决两被告新语面包公司和新语餐饮公司停止侵权,连续3日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锦恒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119.7万元。新语面包公司和新语餐饮公司均表示不服,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审理中,关于涉案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问题,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同一审法院对于涉案作品性质的认定,涉案作品著作权由锦恒公司享有。关于两被告是否侵害了锦恒公司主张的涉案作品著作权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两被告构成了对锦恒公司著作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是否维持一审判决两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两被告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妥,应予维持。
 
  锦恒公司的代理人苏悦律师表示,相对以往案件而言,本案判决的赔偿数额有所突破,符合《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所倡导的对于恶意侵权事件,要依法加大赔偿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从而实现司法审判从补偿性赔偿逐步向惩罚性赔偿转变,有利于遏制侵权行为,彰显知识产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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