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新刑法或将影响知识产权保护

2010/09/02发表

  2010年6月23日的西班牙官方公报发布了作为刑法修正案的2010年第5号法案。由于此次修订减轻了对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产品零售分销行为的处罚力度,因此将直接影响到有关工业产权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执法工作。
  该项修订将于2010年12月23日生效。
  零售分销
  2010年第5号法案对刑法中第270及274条增加了一段补充说明,列举了有可能构成犯罪的版权及商标侵权行为。该段新增内容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官可以对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产品零售分销行为处以3到6个月(而不是12到24个月)的罚金或是31至60天的社区服务性劳役。只要没有出现刑法规定中的严重犯罪情节(即不法获利数额巨大、造成损失严重、侵权人属于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犯罪组织或侵权行为涉及到未满18岁的孩子),在适用此项从轻处罚时,法官将考虑侵权行为的特征以及不法获利的数额。
  而且,如果侵权人的不法获利不超过400欧元,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产品零售分销行为将被视为轻罪(misdemeanour)进行判罚,而不是犯罪。
  因此,如果罪犯零售侵权产品,获利微薄,并不满足上述任何严重情节,则法官将不能按照此类犯罪的一般标准判处其6个月至2年的监禁,而是应该大大减少罚金或是判处罪犯从事社区服务性劳役。而且,如果侵权者的不法获利未超过400欧元,则该侵权行为构成轻罪,而非犯罪,应被处以本宅软禁4至12天或处以1至2个月的罚金。
  这些修订措施也包含了一些不确定性。下列概念均有歧义,造成法院在个案审理中对这些标准拥有很大的阐释及适用空间。· 零售分销;· 侵权者的特征;· 不法获利数额较小;· 在侵权者不法获利不超过400欧元的情况下。
  该法案的序言表示,由2003年第15号法案引入的对涉及产业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增长刑期、增加罚金的措施,尤其是:
  “小规模销售假冒及盗版产品的违法者多为家境贫困人员,常遭犯罪组织利用,而这些人从事上述违法行为只为获得最基本的生存收入。对这些行为的过重判罚,是对法律平衡原则的某种违背。”而该法案做出的修订正好弥补了这一点。
  该序言指出,当该法案提及侵权者特征时,主要涉及的是从事侵权活动以达到最低生存水准的低收入人群。然而,法案的序言中对零售分销以及不法获利数额较小的概念都未做任何说明。法案甚至没有明确相关定量参数,例如多大的分销数额可构成零售分销,以及多少不法经济获利可被认为是数额较小等。
  而且,也没有法规规定应在何时适用以及如何适用上述情况。举例来说,假设从一名侵权者手中查获了10件假冒手袋,如果该侵权者在被查获前已经卖出500件手袋,则是否还能将其归为零售分销?而且,由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侵权者都不对其(违法)业务进行记录,那么又该如何计算此人从侵权行为中的不法获利?如何才能判定侵权者的不法经济获利已经超过400欧元呢?
  关于此项修正案,还有一个有关举证责任的问题。为了避免将所有违法行为都定为轻罪,起诉人必须证明,侵权者的情况及其侵权行为,不同于新法案中包含的例外情况,并且还须证明侵权人不法获利已超过400欧元。然而,由于法律并没有建立判定这些例外情况适用性的客观标准,上述问题又该如何得到证明?
  最后,还需注意新法案的首个过渡性条款。尽管该修订案直到2010年12月23日才正式实施,但是刑事法律都存在一个普遍原则:即便侵权行为发生在该修订案生效前,只要修订案对被告有利,法院在判决时就应将其纳入考虑范围。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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