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劳亚尔商标被侵权案入选

2010/09/07发表

  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09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内容涉及卡拉OK行业著作权纠纷、商标维权、特许加盟等方面。以下案例入选其中:
  一、卡拉OK行业不再有免费的午餐
  案情回放:原告某某唱片公司将重庆多家卡拉OK经营者告上法庭,认为其在卡拉OK厅使用MTV伴唱画面侵犯了唱片公司的著作权,
  判决结果: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每首歌3000元左右。
  法官点评: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版权费由中国音像协会、中国著作权协会两家机构收取。收费不是强制性的,如果不缴费,就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歌曲。如此看来,重庆的卡拉OK经营者为避免接踵而来的官司,最好的选择莫过于依法缴纳版权使用许可费用了。
  二、“太太乐”商标成功维权
  案情回放:原告雀巢产品有限公司是图形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被告欧某将与前述商标相近似的图形使用在外观设计上并申请了专利,原告遂起诉被告。
  裁判结果:被告不得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
  法官点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形使用在外观设计上并申请专利的行为本身虽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必将造成一般消费者对原、被告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利权的侵犯。
  三、法国名品“欧舒丹”遭遇“克隆”
  案情回放:法国L’OCCITANE SA (欧舒丹公司)所生产“欧舒丹”化妆品系国际知名品牌。广州市某美容美发用品厂及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所生产“时尚生活”系列化妆品“克隆”了“欧舒丹”旗下的蜂蜜、橄榄、蜡菊等九个系列的包装、装潢。欧舒丹公司遂将其告上法庭。
  裁判结果: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法官点评:同业竞争者对于对方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非但不主动加以避让,反而全面抄袭克隆,有违诚实信用,造成市场混淆,依法应予禁止。
  四、特许加盟约定明确 长沙“小天鹅”转让违约
  案情回放:原告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向某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授权被告在长沙经营“小天鹅”火锅,被告在特许经营期间擅自转让火锅店。
  裁判结果:被告支付违约金21万元。
  法官点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理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五、单位起诉职工主张专利权属 法院判决认定系职务作品
  案情回放:公司的原职工申请了专利,公司认为职工系因完成原告所交付的工作任务而产生的发明,该项发明是典型的职务发明,其权属应归交付工作任务给被告的原告所有。被告认为涉案专利是与其在原告公司的工作职责无关的发明,属于非职务发明。
  裁判结果:专利属于公司享有。
  法官点评: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但对专利权属有约定的从约定。因此为了避免纠纷,职工最好和公司对发明的权属事先约定。
  六、“画蛇”故意“添足” 亦难逃侵权责任
  案情回放:中日合资企业爱思帝(重庆)驱动系统有限公司系汽车离合器生产企业,产品商标为“三铃·大金”。被告某三铃大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离合器产品上使用“鑫·三铃大金”商标,模仿原告包装、装潢,并突出使用其企业名称。原告遂起诉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模仿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以及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鑫·三铃大金”标识以及“某三铃大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十万元。
  法官点评: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将之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服务上突出使用,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七、恶意“搭便车”需禁止 企业名称注册不当仍侵权
  案情回放:原告公司的注册商标 “劳亚尔”在重庆地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公司的职工辞职后成立“某某劳亚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并在与原告产品同类的产品上使用。
  裁判结果: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责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法官点评: 被告主观上“搭便车”的恶意明显,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企业名称已经注册不当,对企业名称任何形式的使用,即使是规范的使用方式,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予以禁止。
  八、权属证明现瑕疵 著作维权难成功
  案情回放:原告北京某公司为美国某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其公证取证证明该公司网站上载有某图片,而被告重庆某公司使用了此图片,遂诉至法院。被告认为,原告仅能证明公证之日美国某公司的网站上载有涉案图片,且根据该公司的声明而对其网站上的图片享有著作权。但网站图片无上传时间,在被告使用涉案图片时,美国某公司是否享有该图片著作权,原告未能证明。
  裁判结果:判决认定原告证明其权属的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官点评:网络环境下,权利人无从提供图片底片等传统的权属证据;图片继受取得的方式及网站图片库的不确定性等因素,增加了权属证明难度,权利人必须积极应对。
  九、网吧擅自传播《江山美人》 权利人起诉侵权
  案情回放:原告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电影《江山美人》的相关著作权。被告未经授权将该片在其网吧局域网进行传播。
  裁判结果:双方就赔偿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点评: 网吧经营者在经营时应当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如需为客户提供电影点播服务应当取得权利人的授权。
  十、商业秘密当保护 证明责任要负担
  案情回放:原告起诉称:原告拥有生产发热电子元件的秘密技术,与香港某公司保持有长期的购销关系。郑某原为原告的股东、董事长,并与原告签订有保密及竞业禁止的合同。被告辞职后,成立了与原告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生产同样的电子元件,并将产品销往香港某公司。郑某答辩称新组建公司生产涉案产品有原告授权,与香港公司的购销关系也是正常的业务范围,并未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
  裁判结果: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法官点评:技术信息、客户名单等都可能构成商业秘密,但起诉他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原告应注意证据收集,除了证明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价值及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外,还应就对方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相同、采用了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或使用了该秘密等举证。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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