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葡萄酒真假难辨 中粮集团上诉维权

2010/09/08发表

  因在市场上发现一家葡萄酒商标貌似“长城”商标,日前,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将销售人赵先生及生产商昌黎燕山长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告上朝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二被告侵权,并赔偿损失5万元,合理支出1500元。同时中粮集团表示,将根据进一步的调查情况,增加赔偿金额的诉讼请求。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起诉中称,近期中粮集团的业务员发现,被告经营的店中摆放并销售带有“长城”文字或者长城图案的葡萄酒商品。经技术部门鉴定,相关葡萄酒并非中粮集团生产,中粮集团也从未授权被告生产和销售。随后,中粮集团的工作人员带领公证员到销售地点做了证据保全公证。
  中粮集团对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其系世界500强企业之一,是中国葡萄酒行业的民族企业代表。中粮集团旗下享有的“长城”葡萄酒的制造销售已有数十年的历史。长城葡萄酒的年产量、年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出口辆位居全国同行业的第一位。国家工商总局认定“长城”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长城”葡萄酒产品被指定为“2008年奥运会葡萄酒独家供应商”和“上海世博会唯一指定葡萄酒”。经过长期推广和使用,“长城”商标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识别力。
  中粮集团认为,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对“长城”商标构成了严重侵权,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造成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同时被告利用“长城”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以及市场竞争优势,恶意侵犯原告的上边专用权,挤占原告的市场占有率,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中国经济网记者发现,中粮集团还以同样的案由起诉了另外一家销售商张女士,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承担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1500元。
  据悉,上述案件将于近日开庭审理。(赵刚)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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