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在碧然德滤水壶专利侵权案中“破局”模具执行难

2019/04/18发表

  
  “侵权模具的销毁”向来备受专利权人关注,同时也是专利案件执行中的至难点,上海知产法院知产一庭、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通过审执联动,在一起专利侵权执行案件中创造性“破局”模具执行难。
 
  案情简介
 
  碧然德有限公司(BRITA GMBH)是一家全球性的公司,其“BRITA(碧然德)”品牌滤水壶和滤芯产品在饮用水优化领域享有很高知名度。在中国,碧然德有限公司就关于滤水壶和滤芯的两项发明专利,即“液体过滤装置”(专利号为ZL200580025375.2),“用于过滤液体的过滤筒和装置”(专利号为ZL200580017027.0),享有专利权。2015年起,位于宁波慈溪的某环保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碧然德有限公司上述两项专利权的滤水壶和滤芯产品,碧然德有限公司就其侵权行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定该公司侵害碧然德有限公司上述两项专利权,应当赔偿碧然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并销毁侵权专用模具。2018年4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被告公司逾期未履行判决内容,碧然德有限公司依法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其中,侵权模具的销毁成为执行的难点。
 
  一波三折的“执行僵局”
 
  尽管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模具销毁的诉讼请求,但在执行阶段,问题和挑战不断涌现。
 
  1.执行法官亲赴现场查封模具
 
  本案中,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定被执行人持有模具,但模具的具体存放位置并不清楚,寻找侵权模具成为第一个难点。为此,执行法官在详细了解涉案侵权产品的构造、模具可能的造型和式样后,亲赴被告生产工厂实地调查,找寻模具。在现场调查中,经法官和申请执行方辨认,发现生产涉案“滤芯”的模具。但被执行人不承认该模具侵权,并当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官遂现场查封了争议模具以待进一步核实。
 
  2.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启动执行异议程序,认为法院查封的模具不属于侵权模具,要求解除查封。执行庭为此组织了执行异议听证,被执行人的主要异议理由为:判决未提及侵权模具的型号,不能认定现场查封的模具系侵权模具;依据判决,滤水壶内胆和滤芯的组合才构成侵权,单独制作滤芯不构成侵权,因此生产滤芯的模具不是侵权模具。申请执行人针对该异议,指出生效判决明确了“滤芯”(过滤筒)是涉案专利的独立技术主题之一,可以单独保护,明确QQFC-05滤芯是侵权产品,并将其与权利要求进行了侵权比对,被执行人在笔录中自认被查封的模具专用于生产QQFC-05滤芯。经过听证,执行庭认为,关于执行行为的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法院的执行措施,执行方法等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的异议,其审查的客体是执行行为是否合法。本案中,执行法官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没有采取销毁措施而是予以就地封存,以待澄清事实后再行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裁定驳回了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
 
  3、模具执行仍陷僵局
 
  虽然执行异议被驳回,但由于执行双方对法院查封的模具是否属于侵权模具存在分歧,模具执行仍然陷入僵局。
 
  审执联动,破局“模具执行难”
 
  为解决上述争议,执行法官和知产一庭的主审法官进行了多次沟通,将导致执行僵局的争议焦点分解成两个问题:一是法律层面:用于生产侵权滤芯的模具是否属于判决确定的应当予以销毁的模具;二是事实层面:在被执行人工厂查封的模具是否系专用于生产侵权滤芯的模具。对于第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审判庭法官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进一步出具了书面意见对判决进行释明:判决书已经明确滤芯是涉案专利保护的独立技术主题,涉案滤芯(型号:QQFC-05)构成侵权,故专用于生产该滤芯的模具属于应当销毁的侵权模具;对于第二个事实层面的问题:执行法官根据被执行人负责人在执行检查笔录中自认封存模具是专用来生产QQFC-05型号的滤芯,认定现场封存的模具即是生产侵权滤芯的专用模具,应当予以销毁。
 
  经过充分的审执沟通联动,审判庭和执行庭分别从法律和事实层面为案件的继续执行提供了明确依据。执行法官再次前往被告工厂,通过去除主要技术特征的方式破坏了模具内部构造,从而达到模具销毁的效果。
 
  评语
 
  专利侵权案件中,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能否销毁是专利权人非常关注的问题。销毁模具,可以避免被告重复侵权,或是转让模具为他人侵权提供帮助,从源头上制止侵权行为,最大程度实现专利诉讼的目的。但在实践中,销毁模具可谓是知产案件执行中“最难啃的一块骨头”,通过执行强制销毁模具的案件几乎屈指可数。其原因在于:一是侵权模具往往都由被告控制,无论是原告和法院均难以自行获得。尤其是在没有先期证据保全的情况下,即便是判决了销毁模具,被执行人也会声称已经自行销毁或者拒不提供;二是对于某个模具是否属于“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的判断具有技术性,容易发生争议。本案通过审判庭和执行庭的有效配合,确保了执行依据合理合法,最终执行结果得以实现,有效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为模具执行难提供了创造性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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