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梅森谈《人民的名义》胜诉:判决公正,具有标杆性意义

2019/04/25发表

 
  4月24日下午,作家刘三田(笔名“南嫫”)诉《人民的名义》抄袭一案在上海浦东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两部小说既不存在文字表达上的字面相似,也不存在作品整体结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等具体表达上的非字面相似,一审判定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刘三田的诉讼请求。
 
  对此,《人民的名义》原著小说及电视剧本作者、著名作家周梅森先生表示,认真研读并高度赞赏上海浦东法院依法作出的公正判决,此案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宣判,具有标杆性意义。
 
  他说,该案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官高超的职业水准和严谨的敬业精神。2017年11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于次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我虽然忙于创作没有到庭,但是从庭审直播视频可以感受到,法官们归纳争议焦点、主持庭审的能力相当高超。事后我也从媒体报道中得知,合议庭法官都是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相当资深和权威的专家型法官。此次宣判,现场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记者旁听,体现出了法院的公开透明和司法公信。判决书长达64页,体现出了法官的敬业精神和专业水准,对此,我表示由衷的敬意。
 
  该案的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客观,分析有据,说理透彻,让人信服。
 
  此次审判中,浦东法院就原告指控的四个方面的内容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行了逐一分析、认定。在比对作品的整体结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和人物设计以及其他关于人物和细节的相似之处后,认为原告小说《暗箱》与被告小说及同名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既不存在文字表达上的字面相似,也不存在作品整体结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设置等具体表达上的非字面相似。因此,原告主张的被告侵犯其改编权、署名权、设置权、获得报酬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通过法官的详细比对分析,可以看出原告所谓的《人民的名义》抄袭或者与其作品相似之处是多么荒唐可笑。二者不仅没有相似之处,而且完全不相干。
 
  仅举一例,通过法院的比对,可以看出原告所谓的侵权和相似多么荒唐。
 
  原告的《暗箱》中,写到了一个省长刘云波和妻子李淑静,写到他们感情淡漠,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人民的名义》中,有两对夫妻关系,都是貌合神离。一个是李达康和妻子欧阳菁,一是高育良和妻子吴慧芬。原告就据此认为《人民的名义》中的李达康和高育良就是刘云波的拆分,“男主人公夫妻关系变化”情节相似,因此就是后者抄了前者。对此,法院指出,原被告作品呈现的从早年夫妻恩爱到若干年后的感情淡漠,夫人为排解感情而寻求寄托,是描写夫妻感情变化的常见素材组合。“原告在本情节中将被告作品中李达康的婚姻状况和高育良的婚姻状况裁剪拼凑后,与原告作品中的刘云波进行比对。在人物关系和事件逻辑关系完全不同的情况下,这样的比对没有任何意义,无助于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判定。”
 
  此外,法院还就原告所谓的16个相似情节一一进行了比对,认为这些情节在表达上完全不同。
 
  例如,关于一个情节“领导打篮球”问题。原告小说中提到省长刘云波和秘书讲自己爱打篮球,秘书说组织个比赛。而《人民的名义》中有个场景是省委书记沙瑞金在秘书陪伴下打篮球,原告对此如获至宝,认为这么明显的暗扣就是抄了她的。在庭审的时候,代理律师金杰当庭指出,所谓的打篮球情节人民的名义小说中本来就没有,电视剧中出现了这一情节,只是因为演员张丰毅爱打篮球,这是他建议导演加上去的。难道是张丰毅抄袭了原告吗?原告在诉讼中这种移花接木、任意拼凑的地方比比皆是。
 
  周梅森说,案件胜诉当然是好事,但更重要的是,该案的判决结果起到了普法的良好效果。
 
  我们国家正处在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创新创优需要依法保护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但是,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什么样的著作权受保护,何为侵权,如何依法合理地维护知识产权,很多人并不十分明白。比如本案中,原告刘三田就仅凭自己的作品写到了国企腐败这个题材,作品中涉及到了高官和女情人的情节等因素,就主观认定反腐大剧《人民的名义》侵犯其著作权,如果不是出于对法律的无知,就是有恶意诉讼的嫌疑。
 
  此次判决书中,法院通过这一个案,直观地向大众普及了著作权的知识。
 
  如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不延及作品的思想。被控侵权作品只有在接触并与权利人的作品在表达上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
 
  对此,法院判决进行了精彩的论述:小说、影视作品大多数来源于现实生活,不同的人创作的作品存在一定的相近情节、场景等均属正常。同时为鼓励作品的创作,还应允许合理的借鉴。在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时,先要判断权利人主张的元素是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还是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同时要剔除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和表达方式有限的表达。
 
  在过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之后,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就要看两部作品的整体结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以及场景等方面的表达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在作品实质性相似的比对中,对结构、人物等的分析往往与情节相互交织。只有当作品的结构、人物等通过故事情节的设计、发展,按照一定的顺序前后衔接并贯穿起来,形成足够具体的、个性化的表达后,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作品结构是否相似可从作品的主题、情节组成内容、情节发展顺序以及情节层次作用等方面予以综合判断。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小说《暗箱》与被告小说及同名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既不存在文字表达上的字面相似,也不存在作品整体结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等具体表达上的非字面相似。故原告主张各被告侵犯著作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周梅森也表示,此案从成为被告到今日宣判,费时近两年,极大地影响了他的身体健康和创作心境。当初听说被诉侵权,气得住进了医院。好在法院公平公正审理,还了自己一个公道。但是,这种胜诉也给自己和司法造成了很大损失。对司法资源更是极大的浪费。如果说原告刘三田主观臆断,不熟悉著作权法,那么,作为其专业代理律师也缺乏著作权的基本法律常识吗?明知二者作品毫无关联,明知两部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为何不是客观理性告诉当事人事实真相,而非要推波助澜一诉到底,浪费当事人的财物呢?周梅森看到案判决书上显示,原告仅起诉费就131000元,律师费20万元,很是感慨。他呼吁社会各界不仅要关注知识产权保护,也要关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出现的滥用诉权和恶意诉讼等问题。
 
 
 
  来源:民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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