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明确教科书著作权受保护

2019/06/27发表

  教育培训市场日趋火爆,“教辅类”图书侵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调查显示:五类教辅易遭盗版侵权。法院明确,教科书具有著作权。

  法院民五庭庭长吴献雅介绍,市场上公开发行的教辅类图书种类繁多,但容易产生侵权纠纷的主要有五种:

  1.引用名人名作进行评析的“阅读欣赏型”教辅;

  2.体例和结构仿照教材的“同步学习型”教辅;

  3.对教材进行解析的“注释型”教辅;

  4.对外文或者古文进行翻译的“翻译型”教辅;

  5.对历年考题进行汇编的“习题集类”教辅。

  侵权形式既有原封不动复制原作的低级抄袭行为,也有改变字面表述,但实质内容与原作相同的高级抄袭行为。侵权载体既有传统的纸媒形式的侵权,也有数字化背景下电子形式的侵权。

  一起案例中,某教育机构起诉称,其是一家具有中小学教材编写资格的教育研究机构,经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了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试验教科书《英语》(七年级下册)。被告某出版社出版了与原告教科书相配套的教辅图书。被告出版的图书在目录标题、章节结构与体系设计上与原告的教科书完全相同,并且复制了原告教科书中的大量内容。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起诉至法院。被告则认为原告出版的教科书是按照国家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的,其出版也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原告出版的教材应当属于公共产品,原告不能享有涉案图书的著作权。

  吴献雅表示,教科书具有著作权。被告意欲通过抗辩原告编写的教科书属于公共产品不享有著作权来否认侵权行为,此种抗辩不能成立。一方面,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几种客体,比如官方文件、时事新闻、通用表格等,其中并不包括教材。另一方面,虽然教科书的编写必须依据国家的教学大纲和一定的课程标准,经过行政审批才能出版发行,但相关的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对教科书的编写只能起到宏观的指导作用,并未规定教科书的具体内容和体系结构。教科书是否具有著作权,最终的判断标准仍是是否满足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独创性要求。因此,教科书无论是在素材的选择方面,还是在素材的设计、组合方面,均体现了编写者独特的风格,属于独创性智力成果,构成作品,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法院建议,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事先取得授权,在构成法定许可的情形下,编写者虽无需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是仍需要支付报酬,并不得侵犯著作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此外,出版社应规范图书署名。虽然著作权法尊重作者署名的自由,可以署真名、假名或者不署名,但是法院建议图书编写机构采用可体现与作者相关联的适当方式署名。

  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五类教辅易遭盗版侵权,北京法院明确教科书著作权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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