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知识产权护航,为创新驱动赋能——建言“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

2020/08/10发表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信息涵盖的权利内容多元而复杂,法律对数据信息权利的评价必须在剖析本质基础上做出与时俱进的改变。数据信息可能同时具备财产权、知识产权、人格权等多重属性。随着大数据行业的不断发展,相关知识产权纠纷和创新障碍也层出不穷,与之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业内专家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创新非常重要的手段,应从法律层面全新考量。

8月6日,由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京成知识产权论坛、中关村知识产权新联会联合主办的“建言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系列研讨会持续受到各方关注,热度不减,来自线上线下的近千余名粉丝就研讨会内容与现场嘉宾进行互动。


当日下午2时,这场以“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为核心的议题让在场嘉宾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德,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杜颖,中科院大学知识产权与法律系副教授尹锋林,社科院大学互联网法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助理刘晓春,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张连勇,以及新浪互联网法律研究院秘书长王磊等企业界代表,围绕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大数据及相关产业保护基本方式与不足、怎样的知识产权制度设计能更好地保护和促进大数据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及在《民法典》颁布、《数据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进程中的背景下探讨将大数据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时代意义等内容,共同深入探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以及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策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杨东起,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副处长、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编制文件组负责人刘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李春玲等参加了本次活动,现场听取了各位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大数据呼唤知识产权护航。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杜颖教授从争论、现状与展望三个角度深入解读了大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民法总则127条到民法典127条,这一表述完全不变,原则性规定的宗旨未变。但面对知识产权制度供给不足的现状,杜颖认为,与原始信息保护的关系以及对类型化思维与法定主义局限性客服的路径就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繁荣发展,以及大数据崛起的到来,知识产权与二者之间便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从传统意义上的版权、商标再到专利制度上,信息技术处在一个发展迅速的时代,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现代化已经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在这样一个时代里,与此相关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依然需要加以保护,而知识产权法在新型信息社会的环境下也应完善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张连勇从大数据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大数据司法保护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例如,保护方式过于单一,多采用反保护法,当事人举证责任较重,赔偿标准不统一;数据和个人信息混同处理;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司法实践中大多回避“数据”、“大数据”权利属性的界定,进而归属问题也论证不足的司法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张连勇提出思考,并给出建议:在法律规定空白的情况下,司法应发挥能动性。从实际出发,无论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还是司法审判保护实践,将大数据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具有现实需求和实践经验,在充分调研行业发展和需求的基础上,加强司法和行政协同,并加强行业自律,各互联网平台切实履行平台责任,加强对数据、个人信息搜集、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探索建立大数据“许可使用制度”。

对于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中科院大学知识产权与法律系副教授尹锋林同样强调了大数据的概念与价值。他说,就大数据的保护方式,要从技术保护和法律保护两个方面着手,通过访问控制与复制控制拒绝与有条件的允许。同时,要以大数据法律保护的原则为依据,消费者、持有者、竞争者利益平衡,都需要更加精细的立法。

的确,信息涵盖的权利内容多元而复杂,法律对数据信息权利的评价必须在剖析本质基础上做出与时俱进的改变。现阶段,既要克服立法的高成本与滞后性,也要保障信息流动的活跃性。对数据信息的保护应在现有法律基础上,通过补充权利类型、个案中具体权利属性认定及网络平台运行规则的建立对数据信息权利进行多角度的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数据的能与不能’,这是我今天发言的主要内容。”社科院大学互联网法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助理刘晓春以数据保护的现有不同进路、知识产权保护数据的可能性、数据作为独立法益的可能路径三方面内容对此次研讨内容进行分析解读,就知识产权保护数据的特点、数据的典型形式与参会嘉宾一起进行了探讨,她通过激励理论、劳动理论及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基本模式出发,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出发点。

数据对于当代企业的发展显得越来越重要,成为企业重要的生产要素。“让数据产生价值”正在变成现代企业的口号。新浪网高级法律顾问王磊说,各个行业都在产生数据,现代社会的数据量正持续地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加着。同样的数据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一直以来,大数据的瓶颈并不是数据规模巨大导致的存储、运算等问题,而是在前端数据的收集途径,以及对数据进行结构化处理,进而引导后期的商业决策中的模型和算法问题。“数据如何产生流动创造价值,这是我们应该看到的一个问题。”他说,现代数据作为一个生产要素,对数据信息的记录十分重要,需要充分了解行业惯例,让数据流动才有价值。

这是一个信息时代,一个因信息互联而变得“无国界”的时代。在这样的时代,数字内容的生产方式被改变,要想从中找到有用的信息和潜在的发展点,必须运用大数据来挖掘、处理、整合,“保护和运用是知识产权发展这辆汽车的‘驱动轮’,大数据也可以让这辆车跑得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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