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集协公布2021年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 十余年未变

2021/01/18发表

为保持收费工作的稳定,有利于卡拉OK业者的经营,日前,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发布了《关于2021年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公告》。公告称,2021年全国各地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沿用2020年的收费标准。其中,上海、北京地区收费最高,为11元/天/终端;四川、宁夏、新疆、青海、西藏、甘肃、贵州等地区收费最低,为8元/天/终端。

在对比2009-2020年期间关于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的数据之后,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发现,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自2009年至今一直维持不变。

据了解,2006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2006年第1号】予以公告,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起初,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只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后逐步扩大推进。

国家版权局规定,收费主体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音集协,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权利也转移到音集协,音集协成为唯一的收费主体。卡拉OK经营者在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后,音集协将负责解决其所管理的音乐作品、音像作品、音像制品的权利问题,卡拉OK经营者在按约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期间内如遇到版权纠纷,协会将协调解决。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卡拉OK产业整体规模达1034.4亿元,同比增长2.34%。在全球经济环境收紧的背景下,规模以上KTV场所达46800家,场所数量同比下降5.8%。

2020年,音集协许可卡拉OK场所使用视听作品共185627首,通过VOD点唱设备服务商共向经营场所推广新歌5215首,全国卡拉OK行业共向上游音乐著作权人支付了著作权使用费达2.2亿元。同时,为帮助卡拉OK行业全面“复工复产”、做好“六保六稳”,音集协与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联合发布《2020年卡拉OK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实施方案》,共减免著作权使用费合计超7300万元。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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