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破产?——重整!

2021/01/29发表

刚刚,海航发布重大公告:

2021年1月29日,我集团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相关债权人因我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法院对我集团破产重整。

我集团将依法配合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积极推进债务处置工作,支持法院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确保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

一、海航真的是破产倒闭吗?

据了解,破产重整的方案建立在海航集团海南省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摸清海航底数的基础上。联合工作组自2020年2月29日进驻后,花费数月时间对海航集团及旗下两千余家企业的资产、负债、关联往来等逐一核查,理清了整个集团的资产底数、管理结构、股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随后联合工作组根据海航集团整体债务风险情况着手制定破产重整方案。因海航集团股权、资产、债权债务结构复杂,为最大可能保护各方利益,经多方多轮磋商,形成了海航集团整体风险化解方案。

该方案按照“法治化、市场化、可操作性”原则,获得相关部门对破产重整思路的理解和支持,并向绝大部分债权机构进行了介绍,被认为是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后续各阶段工作将严格在“法治化、市场化”的要求下按程序稳步实施。

海航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将通过债权转移、股抵债、留债展期清偿等多种方式降低负债水平,能够最大程度保障投资者利益;引进新的战略投资者,为公司发展带来新的资金支持,企业能加速重回健康发展轨道;采用“时间换空间”的策略,给予企业一定发展时间,股权价值也将进一步提升。

破产重整是一种保护措施,而非破产清算。破产重整重在重整,企业法人资格不注销,继续存续,企业并不关门大吉、退出市场,而是通过对债务人企业实施债务、资产、业务、股权、管理等全方位的重组,找准企业出问题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改善公司治理机构,化解公司债务负担,让企业法人资格不注销、继续存续的同时可以卸下包袱,轻装上阵,实现对企业的挽救和重生。因此,破产重整中心不在“破”,而在“立”,也以看作“重生”。

海航之所以走上重整之路,是因为海航具有包括资产价值、品牌价值、服务价值等在内的较高救助价值。联合工作组进驻后,稳定了生产经营,为重整奠定了坚实的根基。海航在重整成功后,能够继续作为有信誉的市场主体,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服务,继续贡献自身的社会价值。

二、海航的债务

其实自去年3月以来,海航集团、海航控股、西部航空频发债务危机,显示流动性危机已从海航集团扩散至海南航空,甚至是旗下各类企业。

3月11日,西部航空债券17西航01停牌。

3月24日,海航集团债券15海航盘中停牌。

4月7日,海航控股债券19海南航空SCP002兑付压力大,发布召集持有人会议公告。

4月7日,西部航空债券17西航01停牌。

4月9日,海航集团债券13海航债停牌。

4月9日,海航集团债券16海集01停牌。

所有的公告中都有这样一句话“因存在待确认的重大事项”。

对于债券来说,最重大的事项就是兑付危机,也就是说在原定的时间内还不了钱了!

那么我们就来看看海航集团层面、航空板块层面、单体公司层面不同层级公司的所涉及的债券偿还危机到底是什么样的。

截止2019年6月底,海航集团总资产9806亿元,总负债7067亿元,资产负债率72.07%。

其中短期借款951亿元,流动负债3098亿元,偿债压力比较大。

截止2019年6月底,海航集团发行债券如下。

此次停牌的13海航债发行于2013年4月15日,2020年4月15日到期,利率为7.1%,发行额度11.5亿元。

也就说正常情况下,4月15日,海航集团要连本带息一起偿还12个多亿。

16 海集 01则发行于2016年4月14日,2022年4月14日到期,利率为6.22%,发行额度20亿元。

该债券应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付息,利息为1.244亿元。

不过这笔利息,海航集团也未能无力,决定延期支付利息,不过也有补偿措施,票面利率提升300个基点至9.22%。

时下的金融市场,9.22%的利率是极为罕见的,当然高收益对应的就是高风险。

实际上,海航集团已多次被告上法庭,并被强制执行。

三、破产重整对海航有啥影响?

海航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将从法律上对海航集团产生众多法律效果,既受到法律保护,又受到法律限制,主要体现在:

一是可以受到破产保护。

如上分析,破产重整其实就是破产保护,破产法规定的各种保护制度均可以适用于海航集团。相信这些保护制度的适用,可以有效保护海航集团,确保海航集团能够维持持续经营,有效保护海航集团的经营性资产,并维护全体债权人、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要依法受到破产法的限制。

这其实也是对债权人负责。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法也对债务人企业破产重整期间做出了很多限制,具体体现在:

第一,重整期间要停止支付历史欠款债权,不能再实施个别清偿,否则违反了同债同权、公平清偿的原则;

第二,重整期间未经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同意,企业不能再处置资产,因为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用来给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所以未经法院同意或者债权人会议同意,债务人企业自己是不能处置资产的;

第三,重整期间,债务人企业的董监高、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需要配合重整工作的人员也要受到法定限制,以满足法院和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需要。这些人员受到的限制主要包括: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是管理人要依法接管企业。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就要接管企业,当然这种接管主要是形式意义的接管,重在监管债务人的资金、财产等安全,企业实际的生产经营、安全责任等仍然是要靠债务人企业自己来落实的,管理人重在监督。

四是企业原有的决策机制要受到限制。

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债务人企业原来的股东会、董事会就不能再直接作出决定,需要确保作出的决定不违反破产法的规定、不违反管理人和法院的要求。

五是可以调整出资人权益,引入有实力的战投。

基于债权人利益优先于股东利益这一基本的公司法原理,一旦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则说明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全部的债务,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妥善保障,甚至存在减值和损失的风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老股东的权益就应该调整清零,然后调整的权益对应分配给债权人直接抵债,债权人就成了债务人的股东,或者把老股东的权益出售给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提供资金用来给债权人还债。实践中,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几乎都进行了出资人权益调整,以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六是债务人企业要继续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生产经营稳定。

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虽然债务人企业被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各项决策机制受限,各项工作都要受到管理人和法院的监督,但是对于持续经营的企业来讲,管理人并不是专业的经营管理团队,所以企业经营责任,尤其是涉及的环保、安全、稳定等经营责任,依然要落实到债务人企业主体身上。

四、海航集团何去何从

一是法人主体资格继续存续。

上面提及到,重整程序不是清算程序,重整完成之后,债务人企业还继续存续,不会退出市场,海航依然还存续,参与市场竞争。

二是负债降到合理的水平。

通过破产重整,将依法对海航集团的全部债务作出妥善处理和安排,综合通过现金清偿、留债展期清偿、股抵债、信托份额抵债等各种方式化解海航集团的债务风险,把海航集团的债务规模降低至其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内。

三是引入有实力的重整投资人。

进入重整程序后,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引入有实力的、与海航集团业务匹配的、拥有先进管理理念的重整投资人,助力海航集团未来发展。化解债务只是解决当前的生存问题,引入重整投资人是解决海航集团未来发展、活的更好的问题。

四是理顺管理机制,重构规范运营机制。

通过破产重整,引入战略投资者,将重构海航集团的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构建规范、有效、高效的运营机制,确保企业合法、合规运营。

 

重整实施完毕后,海航集团的负债将大幅削减、运营负担显著减轻、经营管理制度进一步优化;随着增量资源的注入、航空运输市场逐渐回暖、市场经济环境逐渐向好,海航集团将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将继续维持以海航控股为核心的全国第四大航空公司,比肩国东南;海航集团体系内上市公司继续维系上市资格,消除对资本市场的潜在重大震荡,全体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未来有望获得更有价值的回报;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妥善安排,避免债务风险传导、蔓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并且债权人还可以通过抵债获得的股票、信托份额持续享有重整后海航集团发展的红利。

与此同时,随着自贸港政策的重大利好,重整后的海航集团将扎根自贸港发展需要、紧抓自贸港发展机遇,充分发挥海航集团既有的资源优势,做优做强航空主业,以高度的政治站位、责任感与使命感,助力海南省建成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自贸港,完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希望海航能重整旗鼓,重拾旧山河,再度启航!

(来源:民航之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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