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2018年-2020年著作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21/06/03发表

6月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四川高院副院长刘楠发布了2018年-2020年四川法院著作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四川高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丽发布了2018年-2020年四川法院著作权司法保护案例。

据了解,著作权民事案件主要呈4个特点。一是案件数量较大,且逐年大幅增长;二是案件调撤率持续高位,上诉率逐年降低;三是管理运营纠纷多发,计算机软件开发领域尤为明显;四是疑难复杂案件增加,新类型案件频发。

白皮书指出,全省法院在审理著作权案件过程中,发现部分市场主体对于著作权保护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著作权权利意识薄弱,对著作权认识不到位;二是著作权保护力度不够,导致著作权权利流失;三是著作权纠纷诉讼能力不足,导致败诉风险增加。

刘楠副院长表示,目前,知识产权正成为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地位更加突出。随着我省文化强省建设深入推进,加强著作权保护的需求更加迫切。现就市场主体加强著作权保护,提出以下建议:一是提升著作权文化建设力度,强化著作权保护意识;二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著作权保护机制;三是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著作权纠纷。


四川法院著作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18年--2020年)


一、成都千佳世纪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一堂家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千佳世纪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千佳家具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一堂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堂家具公司)。

2014年1月21日,一堂家具公司委托案外人设计新中式风格产品,并约定由一堂家具公司享有产品设计的知识产权。2016年11月9日、2016年12月30日,一堂家具公司委托公证处对千佳家具公司在多处销售电视柜、厅柜等八件产品,并在其公司网站展示产品图片等事实进行取证。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家具而言,能够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家具的立体造型,而非家具产品本身。家具若要构成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还应当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否则将降低美术作品的独创性高度。本案中,涉案厅柜和床两件家具造型较独特,体现出设计师个性化的美学视角和设计感,相比同类家具,具有较高的艺术美感,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与未做造型的同类家具相比,经过局部造型的其他六件家具具有一定的美感,但上述局部造型仍属于中式家具的惯常设计且并未改变家具的整体造型,难以认定构成美术作品。法院判决千佳家具公司停止侵犯一堂家具公司厅柜、床的复制权、发行权,并赔偿一堂家具公司150000元。
  
【典型意义】
家具作为一种具有储物、摆放、休息等功能的家用器具,具备实用性。家具同时又是一种由线条、平面、颜色及材料组合构成的立体造型,当其造型具备一定的艺术美感时,则具备艺术性。兼具实用性和一定艺术性的家具属于通常所称的实用艺术作品。有一定美感的家具立体造型能够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不同于普通的美术作品,家具的立体造型还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因此,家具若要构成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应当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否则将导致大量的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高水平保护,从而降低美术作品的独创性高度。本案判决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188号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知民终176号


二、李立与金春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李立;
被告:金春郊。
李立是《当电影遇上传播--电影传播的状态分析》一文作者,该文于2005年9月在《重庆工学院学报》第19卷第9期刊载,全文约7000字。2011年第20期《电影文学》上刊载了《电影传播形态分析》一文,作者为金春郊,全文约4200余字。文章参考文献部分列有李立的文章《当电影遇上传播--电影传播的状态分析》。李立认为该文与《当电影遇上传播--电影传播的状态分析》构成实质性相似,金春郊侵犯了李立享有的修改权、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等著作权,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立所主张权利的论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根据比对,两篇文章存在33处相似论述,论文结构编排及逻辑顺序高度一致,两作品的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金春郊的行为侵犯了李立的署名权、复制权等著作权。法院判决金春郊停止侵权,于侵权作品所载刊物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李立经济损失30000元。
  
【典型意义】
撰写学术论文时,参考、借鉴他人文献来说明或阐述个人观点并作为论文组成部分的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如在合理范围内引用,通常不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引用、借鉴超出合理范围,则可能构成抄袭、剽窃等违法行为,而上述行为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隐蔽性,也是司法认定的难点问题。本案从论文作品的特点出发,结合思想表达二分法的要旨,逐一比对两论文的具体表达,并从整体判断两论文结构编排及逻辑顺序是否存在高度一致性,最终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该案的裁判明确了论文作品比对中应注意的要素,进一步强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是学术诚信的基础。对于论文抄袭行为,不仅会受到学术操守和道德品行方面的否定性评价,还有可能承担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1民初880号

三、四川天空之境影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鑫岳影视传播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鑫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天空之境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空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鑫岳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鑫岳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尔果斯鑫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岳公司)。

2015年4月20日,天空公司与上海鑫岳公司签订《<回头路>电影发行合同》,天空公司将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全国影剧院放映权(胶片、数字)及其他公开放映权(农村数字、部队、二级市场)等授予上海鑫岳公司,期限三年;天空公司将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广播权及以有线方式直接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上海鑫岳公司,期限至影片版权终止之日。双方就票房收益分成在合同中也做出了约定。2016年5月10日,天空公司、鑫岳公司、上海鑫岳公司签订《合同变更协议》,上海鑫岳公司将《<回头路>电影发行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鑫岳公司。后天空公司与鑫岳公司因票房收益分成产生分歧,天空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鑫岳公司拖欠支付相关收益,构成违约。法院判决鑫岳公司在扣除其垫付的宣传、发行费用后,应将票房收入2424775.63元支付天空公司。鑫岳公司为一人公司,其股东上海鑫岳公司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鑫岳公司,应当对鑫岳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随着四川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深度融合,新商业模式不断涌现。但无论何种经营模式,市场主体均应遵循诚信经营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由于双方对票房收益计算等具体条款约定不明,导致合同双方争议较大,经过法院二审,纠纷得以最终解决。鑫岳公司不遵守合同约定,拖延支付合作方的收益,受到法律制裁。本案提示市场主体,在合同拟定过程中,应注意规范、细化合同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时,要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1520号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知民终337号

四、北京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降拥卓玛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

原告:北京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公司);
被告:降拥卓玛。
罗林(艺名:刀郎)为《西海情歌》《手心里的温柔》两首歌曲的著作权人,罗林将该涉案两首歌曲的著作权授权给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公司管理。2019年6月21日,降拥卓玛在九江演唱会中演唱歌曲《西海情歌》和《手心里的温柔》。2019年6月29日,降拥卓玛在姜堰演唱会中演唱歌曲《西海情歌》和《手心里的温柔》,姜堰演唱会现场的宣传单载明“主办单位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和泰州市鸿富燊商贸有限公司,承办单位为泰州稻草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院审理认为,两场表演均为现场演唱会,应具有相应演出组织者,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应由演出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当然亦应由演出组织者向著作权人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关于九江演唱会,并无证据显示其主办方或承办方名称。在不能获取到关于该场演唱会组织者的完整有效信息的情况下,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公司直接向降拥卓玛主张权利并无不妥。关于姜堰演唱会,在演唱会组织者可获知的情形下,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公司直接向降拥卓玛主张侵犯作品表演权的责任,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法院判决降拥卓玛不得在公开场合使用作品《西海情歌》《手心里的温柔》进行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收取报酬的免费表演除外,赔偿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2476元,共计252476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认定,在演出组织者信息明确的情况下,不宜直接向演出者主张权利;在演出组织者难以查明时,权利人可以向演出者主张侵权责任。本案审理既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示文化活动组织者应树立著作权保护意识,规范作品使用行为。

【案例索引】
一审: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2民初4700号

五、胡复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原告:胡复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

2018年3月27日,胡复强向四川省版权局以个人名义申请办理了《大熊猫养殖商业保险条款》著作权登记。2018年10月11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并备案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商业性大熊猫养殖保险条款(繁育基地专用)》,开始经营商业性大熊猫养殖保险业务,由此产生本案争议。法院审理认为,《大熊猫养殖商业保险条款》系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大熊猫养殖保险的实际情况制作,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用于描述该权利义务的词汇和方式有限,如果将本案有关权利义务的语言描述作为“表达”加以著作权保护,将导致“表达”所依附的思想本身被垄断,违背著作权法的本意,故胡复强主张的《大熊猫养殖商业保险条款》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使用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商业性大熊猫养殖保险条款(繁育基地专用)》不构成对胡复强著作权的侵犯,法院判决驳回胡复强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为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抽象的思想、观念、操作方法等,仅保护文字、音乐、美术等各种有形的方式对思想的具体表达。在司法实践中,“表达”和“思想”的界限通常并不清晰,判断原告诉请保护的对象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的首要问题,也是难点问题。本案对准确把握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妥善平衡作品创作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文化作品传播和文化繁荣发展有重要意义。

【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6549号

  
六、成都市跟我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刘敬真、成都言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成都市跟我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跟我耍公司);
被告:刘敬真;
第三人:成都言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言味公司)。
  
刘敬真在跟我耍公司就职期间,先后创作完成《荷香深处有人家,100块钱如何在寿星谷一条龙式吃住耍?》《九顶山的美,你们凡人怎么能懂?!》两篇文章,并分别于2016年7月4日、8月18日在跟我耍公司微信公众号中发布。2016年8月3日、18日,刘敬真使用笔名“眯眯眼”在言味公司APP上发布《离黄龙溪几公里竟然藏了个赏荷胜地,还有秘制美食。可99%的成都人不知道!》和《离成都120公里,有个地方美得不像话!》两篇文章,并因此获取稿酬百余元。《离黄龙溪几公里竟然藏了个赏荷胜地,还有秘制美食。可99%的成都人不知道!》与《荷香深处有人家,100块钱如何在寿星谷一条龙式吃住耍?》主要内容相同,《离成都120公里,有个地方美得不像话!》与《九顶山的美,你们凡人怎么能懂?!》主要内容相同。法院审理认为,作品《荷香深处有人家,100块钱如何在寿星谷一条龙式吃住耍?》《九顶山的美,你们凡人怎么能懂?!》为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刘敬真享有,但跟我耍公司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且该优先使用权在作品完成两年内排除作者本身的自行同质使用。刘敬真未经跟我耍公司同意,在第三方平台以与跟我耍公司相同的使用方式使用作品,侵犯了跟我耍公司的著作权权益,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刘敬真向跟我耍公司赔偿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5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作者使用职务作品引发的的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公民为完成所在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一般情形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所在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特殊情形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单位享有,作者对职务作品仅享有署名权。即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不一定是作者本人,尤其在作者和其所在单位对作品著作权及作品使用有约定的情况下,各方应严格予以遵守。因此,对职务作品而言,未经单位许可,作者的擅自使用亦可能构成对职务作品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14570号
  
七、陈宗荣与北京赵国强影视文化传播工作室、山西久盛影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宗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赵国强影视文化传播工作室(以下简称赵国强工作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久盛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久盛公司)。
2012年8月20日至2012年10月27日,陈宗荣在《南充晚报》上刊登其创作的《浪漫七夕凤求凰》电影剧本文学作品。2016年10月13日,山西久盛公司作为《浪漫七夕之疯狂搅局》电影的出品单位办理了《电影片(数字)技术合格证》;同年10月18日,办理了《浪漫七夕之疯狂搅局》的《公映许可证》;该电影中标明的编剧为李琛。经比对,《浪漫七夕之疯狂搅局》使用了《浪漫七夕凤求凰》剧本。法院审理认为,山西久盛公司出品的《浪漫七夕之疯狂搅局》电影未将陈宗荣署名为编剧,侵犯了陈宗荣的署名权。法院判决山西久盛公司将《浪漫七夕之疯狂搅局》电影的编剧署名“李琛”更正为“陈宗荣”,并赔偿陈宗荣经济损失5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电影作品创作引发的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电影作品是由上下相关的一系列画面构成,借助机器设备拍摄和制作,是各方主体美学观点和智力创造的结晶。编剧了解电影主题,创作文学剧本;导演对剧本改编并重新设计、对场景进行安排,对演员从神情、动作到语言进行指导;摄影师根据导演要求对拍摄角度、距离选择和光线明暗予以把握;后期制作使用工具对录影剪辑、编排、特效等。同时,一部电影作品中可能涉及文字、音乐、美术等各种作品类型。为方便电影作品的利用和传播,我国著作权法明确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等享有署名权,并有权获得报酬。本案中,法院依法保护了涉案电影剧本创作者的署名权,对于同类案件有指导作用。
  
【案例索引】
一审: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3民初10号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知民终511号
  
八、浙江大春传媒有限公司与李佳骏、张朝炬、百花洲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大春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春传媒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佳骏;
原审被告:张朝炬;
原审被告:百花洲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花洲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当科文公司)。
2013年11月,李佳骏出版书籍《司马昭定三国》。2016年8月25日,张朝炬与紫金港公司签订《独家作家签约协议》,约定:张朝炬成为紫金港公司的独家签约作家,紫金港公司全权且独家代理张朝炬作品在海内外的出版发行,并享有张朝炬作品及其相关衍生品的著作权。2017年1月16日,紫金港公司与大春传媒公司签订《出版策划服务协议》,约定:紫金港公司就张朝炬创作的作品《正说司马家2儿子司马昭》委托大春传媒公司提供出版策划服务,具体包括策划、设计、线上线下推广营销等;服务期限为三年;大春传媒公司按照紫金港公司出版上述作品后所获利润的40%收取服务费。2017年5月,书籍《正说司马家2儿子司马昭》由百花洲公司出版,作者为张朝炬。经比对,《正说司马家2儿子司马昭》中有478处表述与《司马昭定三国》表述相同或相似,相同字数为53072字,相似字数为3544字。法院审理认为,张朝炬在权利作品《司马昭定三国》发表后,未经李佳骏许可,在《正说司马家2儿子司马昭》一书中大量使用与权利作品相同和实质相似的表述,相同和实质性相似部分的表述侵犯了李佳骏的著作权。百花洲公司作为作品出版者,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大春传媒公司作为作品的策划、设计、推广营销者,应当与出版、发行者一样对作品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法院判决张朝炬、大春传媒公司、百花洲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李佳骏经济损失8万元。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大春传媒公司身份的认定问题。大春传媒公司认为其并不是书籍出版者,仅负责书籍的装饰、设计、营销等工作。但是,大春传媒公司不仅在其官方微博采用赠书形式宣传被诉侵权作品,还在其官方公众号推广文章的末尾附作品购买链接,大春传媒公司的行为并非单纯通过提高知名度、美誉度等方式,间接实现作品物理传播的宣传推广行为。同时,大春传媒公司作为作品出品方,可以按约获取出版作品所获利润的40%。大春传媒公司参与了作品出版发行环节,并能够直接基于被诉侵权作品的出版获取利益,应将其身份认定为出版者。实践中,市场主体通常会通过签订免责条款、约定排除法律规定适用等方式规避法律风险,但当行为涉及第三方主体利益时,法院通常会结合基本事实情况,判断行为性质,从而作出合理合法裁判。

【案例索引】
一审: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4民初45号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知民终519号

九、邱本犯侵犯著作权罪案

被告人:邱本。

深圳市盛大美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美游公司)系“人人”棋牌游戏软件权利人。2017年2月,邱本任职盛大美游公司总经理,其通过职务便利获知盛大美游公司SVN服务器账号、密码,并私自取得“人人”棋牌游戏源代码。2017年5月,邱本通过他人分别设立成都九颗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颗星科技公司)、成都天天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乐科技公司),并成为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邱本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人人”棋牌游戏进行换皮、加工等形式修改后,更名为“大赢家”棋牌游戏并上线运营。2017年8月,邱本从盛大美游公司正式离职后,利用九颗星科技公司负责“大赢家”棋牌游戏的技术支持,利用天天乐科技公司上线运营“大赢家”棋牌游戏营利。从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1月底案发期间,邱本个人获利二百余万元。法院判决邱本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典型意义】
当前中国网络游戏产业正处于高速增长阶段,涌现了一批经济效益高、社会影响大的游戏产品。受益于各项优惠政策和高科技产业聚集优势,我省也成为了游戏产业发展的沃土。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以各类手段侵犯游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屡有发生。本案为一起以复制游戏源代码制作同类游戏并运营的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案件,涉案金额在全国同类案件中罕见,影响较大。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非法经营数额等因素,对被告人判处法定量刑幅度内较重处罚,彰显了重拳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司法态度。
  
【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刑初529号

十、刘绪国、覃肖、唐超犯侵犯著作权罪案

被告人:刘绪国、覃肖、唐超。

2013年下半年,刘绪国、覃肖、唐超等人在未取得著作权人北京完美时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从mcncc.com网站下载取得《诛仙》网络游戏的服务器端程序,使用编辑器修改游戏任务、升级方式等参数后,命名为“嘟嘟诛仙”游戏,存放于其租用的服务器上进行运营并获利。2017年起,刘绪国等人未经成都完美时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许可,采用相同方式取得《笑傲江湖OL》服务器端程序文件,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嘟嘟笑傲江湖”游戏并获利。2013年8月至2018年7月,刘绪国等人收取游戏玩家充值款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覃肖分得140余万元,唐超分得130余万元,刘绪国分得1000余万元。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属于共同犯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判处主犯刘绪国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判处从犯唐超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三十万元,判处从犯覃肖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百四十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游戏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全面加强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对整个产业有着重要意义与深远影响,这也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本案为一起架设“私服”并运营获利的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案件,也是四川法院判决的首例罚金达千万元的侵犯著作权罪案件。本案判决充分彰显了我省重拳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司法态度,维护了网络游戏作品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有助于规范互联网游戏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1刑初322号
二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刑终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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