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视侵权首案"判迅雷等公司赔 8.75万

2010/10/12发表

  有着“全国互联网电视侵权第一案”之称的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状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国美电器4家公司的案件近日落判,法院判决前三家被告共同赔偿8.75万元,国美电器不担责。
  在这场全国首例涉及互联网电视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新类型纠纷案件中,原告方北京优朋普乐公司诉称,该公司独享影视作品《王贵与安娜》、《少林寺传奇Ⅱ》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TCL公司在其产品“MiTV互联网电视机”中增加了互联网搜索功能的模块,用户在接入互联网后即可通过搜索,下载观看由“迅雷”软件提供的网络影视作品,在线观看由“PPStream”软件提供的网络影视作品。
  原告认为,几家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请求判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MiTV互联网电视机”,停止传播涉案影视作品,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国美电器作为销售商,被同时列为被告。


  来源:《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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