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篇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月,China IP 特别推出“2021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88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米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0)京73行初17150号
二审案号:(2021)京行终6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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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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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可了诉争商标经使用获得的“第二含义”,且综合考虑到该商标具有花卉的含义,以及商标所有人无攀附地名的主观恶意等情形,最终维持了诉争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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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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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米兰婚纱摄影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米兰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许某
米兰婚纱摄影是我国一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婚纱摄影品牌,其创始人自1986年即进入该行业并创立米兰婚纱品牌,1994年成立米兰婚纱摄影机构,开始大量推广和使用米兰婚纱,且于1999年在摄影等服务上取得“米蘭”商标并使用至今,该商标曾多次荣获江西省著名商标。2003年成立江西米兰婚纱摄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米兰公司”),负责米兰婚纱品牌的全国运营。经过多年发展,米兰婚纱摄影连锁机构(包括分公司、直营、加盟机构)已遍布全国各地。诉争商标第7966421号“米兰”商标于2010年在第41类“摄影”等服务上申请注册,后成为米兰公司的主商标,经过多年宣传使用,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
2019年,许某以诉争商标与意大利知名城市“米兰”同名、不应注册为商标为由,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为禁用条款,米兰公司的使用证据不能成为诉争商标维持注册的当然依据;诉争商标“米兰”一般指向意大利知名城市“米兰”,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诉争商标无其他构成要素,未形成除地名外的其他含义,已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即被诉裁定)。米兰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被诉裁定,驳回了米兰公司的诉讼请求。米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首先,“米兰”具有公众熟知的其他含义,如花卉“米兰”,其并非唯一指向地名;其次,“米兰”在婚纱摄影服务上经多年使用,已与米兰公司形成较强的对应关系,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婚纱摄影服务来源的标志,形成了区别于地名的第二含义;最后,诉争商标不会因存在地名因素而导致其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缺乏显著性或具有欺骗性,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作为商标授权确权审查中的绝对理由条款,旨在避免含有地名的商标权人垄断公共资源,避免含有地名的商标误导公众产生误认误购,也旨在维护商标的显著特征。基于此,应当从整体上对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地名的含义加以判断,不宜仅因含有“地名”的构成要素即直接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予以驳回或宣告无效。同时,《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关于“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表述,既包括标志本身固有含义之外具有其他含义,亦包括标志经过使用已经被公众认知获得“第二含义”的情形。原审法院未采纳诉争商标的使用、宣传等方面的知名度证据,径行认定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
其次,本案中,根据米兰公司提交的证据,综合考虑以下事实:“米兰”为我国花卉名称;诉争商标使用在“婚纱摄影”服务上,经过多年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诉争商标在多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裁决中均存在受保护记录;米兰公司注册诉争商标时及实际使用中,均无攀附意大利米兰城市的恶意。法院最终认为,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能够为我国公众认知与米兰公司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进而获得了地名以外的“第二含义”,不会导致消费者认为其与意大利米兰城市存在特定联系。
综上,法院二审撤销了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
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原审原告、上诉人(米兰公司)的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二审诉讼。
典型意义
判断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地名禁注条款,应当考虑地名本身是否具有其他含义,“其他含义”既包括标志本身固有含义之外具有的其他含义,亦包括标志经过使用已经被公众认知获得“第二含义”的情形。衡量商标是否违反地名禁注条款,不仅要考虑商标的其他含义和指向,还应结合商标具体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商标申请意图、实际使用情况以及相关公众的认知等因素,综合考虑该商标的注册是否会导致产地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