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正当竞争篇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月,China IP 特别推出“2021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88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金牌橱柜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17)粤73民初2615号
二审案号 :(2019)粤民终2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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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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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经营范围是否相同,并不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判定。判断一项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不以损害特定竞争者且其当事人相互之间具有直接竞争关系为必要,而应根据其是否违反竞争原则或者其他具体法律标准而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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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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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牌厨柜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牌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金牌控股公司)
原审被告:中山市奥和卫厨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奥和公司)、谢某、陈某
金牌厨柜公司是第8608821号“”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餐具柜”等商品上。金牌厨柜公司认为,金牌控股公司、奥和公司共同将被诉侵权标识“”使用于电器商品的实物、包装或者产品手册等,构成侵害其商标权;金牌控股公司名称中含有“金牌”字号,并在展会、经营场所及网站上进行虚假宣传,包括“厨电行业里最后一个正宗大品牌”“品牌价值88.83亿 央视广告覆盖 户外广告覆盖 高铁广告全覆盖”“金牌十年品质”“中国五百强房地产亲睐”“中国500强房地产首选厨电品牌”等宣传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金牌厨柜公司遂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金牌控股公司、奥和公司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金牌控股公司、奥和公司侵犯了金牌厨柜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权,但依据现有证据,仅可以认为金牌控股公司在“燃气灶”商品上与奥和公司共同侵犯了金牌厨柜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权,并无相关证据显示金牌控股公司在“抽油烟机”等商品等中侵犯或共同侵犯金牌厨柜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奥和公司的涉案行为还构成虚假宣传。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金牌控股公司、奥和公司停止侵权,奥和公司赔偿原告25万元,金牌控股公司对其中的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金牌厨柜公司、金牌控股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认为:两上诉人的被诉侵害商标权行为均构成共同侵权。至于被诉的虚假宣传行为,前述宣传内容未有可证明其真实性的相关证据,金牌控股公司、奥和公司的宣传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所其宣传商品的品质、来源、销售状况、公众评价、曾获荣誉等产生误认,诱使消费者作出不利的消费决定,进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宣传行为利用了金牌厨柜公司及其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获取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同时也转移了相关公众对于金牌厨柜公司及其涉案商标的关注度,损害了金牌厨柜公司及其涉案商标的商誉,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因奥和公司已注销,其责任由股东谢某、陈某承担。综上,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金牌控股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金牌控股公司、谢某、陈某连带赔偿金牌厨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2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驰名商标“金牌厨柜”及相关知名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受到该领域消费者的关注。
该案二审判决除了从混淆角度考察被诉行为是否影响涉案商标的识别功能外,还考虑了被诉行为是否违背商业道德伦理,在层层推理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该判决明确指出,并非只有同行业、同领域的竞争者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双方当事人的经营范围是否相同,并不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判断。判断一项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不以损害特定竞争者且其相互之间具有直接竞争关系为必要,而应根据其是否违反竞争原则或者其他具体法律标准而进行认定,这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意义。
该案体现了对故意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以及严格保护、比例协调的政策指向,彰显了在市场竞争中倡导诚信经营的司法导向精神,使知名商业标识的保护及救济与其知名度相匹配,为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