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刑事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月,China IP 特别推出“2021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88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涉“金冠”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一审案号:(2020)粤0306刑初2368号
二审案号:(2021)粤03刑终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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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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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等行为的,都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使用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管制与处罚。对于零配件的价值,如果涉案商品属于不进行市场单独销售的配件或产品组成部分的,可以按照权利人生产、制造、加工的成本价格确定;无法确定成本价格的,可以按照更换、维修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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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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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
第8171668号注册商标“金冠”、第15379866号注册商标“KINGONE”,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9类“扬声器音箱、扬声器”等。被告人吴某系深圳市力尚键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负责该公司管理。吴某与一名为“张荣”男子谈好加工“金冠”牌蓝牙音响的订单,在未经上述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由王某某组织人员组装假冒的“金冠”牌蓝牙音响。2018年3月27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后现场查获假冒的“金冠”牌蓝牙音响成品12个、“金冠”铁质包装盒192箱(每个箱内有45个包装盒)、“金冠”手提袋4袋(每个袋内有2000个手提袋)、“金冠”包装箱400个、“金冠”底部防滑垫12袋(每袋内有100个)、“金冠”商标贴纸500张(每张有20个贴纸)、“金冠”说明书200份、“金冠”外包装壳19箱(共有10450个)。2018年4月11日,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被告人吴某,被告人吴某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交代了假冒注册商标事实。2018年5月22日,同案犯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深圳市宝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深宝价认定[2019]16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现场查获的12(套)标有“金冠”字样蓝牙音响单价为199元,总价2388元,备注:“1、以上价格为套机价格,市场上的销售都是以套机为单位销售的,故无法核实单位价格。2、经提出方确认,整套产品中包含:铁质包装盒1个、音响主机1台、说明书1本、充电线1条。”深圳市金冠传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进货单据,显示上述涉案产品配件及包装等进价(成本价)分别为:金冠K88铁质包装盒每个15元、金冠K88 手提袋每个1.5 元、金冠K88厎部防滑垫每个3 元、金冠K88 商标贴纸每张2 元、金冠K88蓝牙音响每套199元、金冠K88说明书每份2 元、金冠K88产品外壳每套 48元、金冠K88包装箱28元。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扣押的侵权产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吴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中院二审认为:
关于《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单位确认市场上销售使用涉案两个商标的正品为套机产品,包括铁质包装盒、音响主机、说明书、充电线各一个。本案中,上诉人供述、证人证言均证明现场查获的物品就是其制造的假冒“KINGON”“金冠”的音箱产品及零部件,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现场查获的音响主机、铁质包装盒、说明书完全可以组合成12套完整的音箱产品。被害单位出具了上诉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同时期的正品音箱产品的淘宝销售记录,显示了正品音箱产品的销售价格,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前述销售价格认定涉案12套完整音箱产品单价为199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采信。
关于涉案被查扣的其他零部件的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问题,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等行为的,都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使用行为”。其次,根据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上述铁质包装盒、说明、手提袋、包装箱、防滑垫及商标标识必然会使用在假冒涉案商标的音箱产品上,其价值应当计入非法经营数额中。再次,本案中,侦查机关无法查实前述零部件的实际销售价格,上诉人、证人证言亦不能陈述前述零部件的实际销售价格,鉴于前述零部件不属于进行市场单独销售的配件,一审法院按照权利人制造零部件的成本价格确定非法经营数额,并无不当。
典型意义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一直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难点。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包装在现代商品交易流通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指示作用和提升产品价值的作用。将假冒的注册商标除了用于“同一种商品”外,用于该商品的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等行为的,都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使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