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心网赢了官司不“开心”?

2011/04/29发表

  法院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刚刚过去半个月的二审判决,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心网一直 “耿耿于怀”。

  历时2年、被称为“中国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的“真假开心网”4月26日再起波澜。开心网当天召开媒体沟通会宣布,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告方为人人网的主体公司、案件一审的败诉方千橡网景公司。

  一审胜诉获赔40万元的开心网为何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究竟是什么使他们不懈维权?

  道歉:申请再审只为“要个说法”

  “我们在一审和二审中取得最核心的胜利。”开心网副总裁郭巍在会上说。

  那么开心网为何要对千橡网景穷追不舍呢?“是因为40万的赔偿数额太低吗?”有记者问道。实际上,这一赔偿数额也被业内人士认为开心网是“赢了官司输了市场”。

  “在这个诉讼中,开心网从一开始就没有想过拿多少钱,我们只是想要一个说法,”开心网代理律师李云德说,“希望法院能传递出一个强有力的声音,即千橡公司开通‘假开心网’这种行为是不值得提倡的,是应该被严厉打击的”。

  在他看来,法院的判决已认定千橡的行为侵权,但“如果对这种行为不给予严厉的打击,实际上就是纵容。”

  开心网强调再审最看重的是要求公开道歉这一项,并称只有千橡公开道歉,真假开心案才算是画上句号了。

  “就像被人欺负了,只要对方能真心说一声对不起,承认自己的错误,这件事就可以画上句号了”,开心网副总裁郭巍以此来形象比喻此次与千橡的过节儿。他表示一次次申请再审,就是因为在法院判定侵权成立的情况下,千橡没有做出任何公开道歉或说明,对开心网所遭受的品牌伤害得不到补偿。

  赔偿:3400万用户值多少钱?

  “一二审的判决结果都认定了被告行为属于侵权,但二审并没有支持开心网提出的1000万元赔偿要求。”李云德表示,40万的赔偿数额显然太低。“根本无法弥补上诉人的损失,也起不到警示作用。”

  开心网提出1000万的赔偿,是因为截至2009年8月底,该公司共获得广告销售收入近3448万元,而其注册用户数约为5345万名,综合算下来,原告获得每个用户的成本约为0.64元,而千橡网景公司的“开心网”注册用户为3400万,开心网据此得出1000万元的索赔请求。

  这3400万用户是否全部属于开心网,同时其价值计算方式如何得出?这是二审庭审中的争论焦点。

  李云德认为,由于同时存在两个开心网,导致用户产生误解,所以如果没有“假开心网”,那么全部开心网用户都应该属于“真开心网”。而每位互联网用户价值计算公式是按照广告收入和注册用户数相除得出。

  而千橡公司代理律师李文娜则表示,千橡开心网站成功运营的原因是其特色功能及创新性游戏,“上诉人将所有用户都归结于网站名称的使用,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赔偿额是荒谬的”。

  她认为,上诉人提出的经济损失赔偿额没有合理依据。“上诉人采用了可得利润减少的计算方式,但其以收入代替利润、用被上诉人的全部用户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是错误的。”她说,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出的诸多侵权项目中,仅有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一项能够成立,上诉人可以主张的经济赔偿应当相应减少。网站名称相同造成混淆所产生的竞争效果使上诉人受到的损失是极小的,一审法院判决40万元的赔偿额足以弥补上诉人的经济损失。

  原审及二审法院均认为,不能证明“假开心网”的所有用户均为开心网损失的用户,因此对开心网提供的损失计算方式不予采信。对此,李云德表示,按照《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侵权人因侵权而取得的注册用户数可以直接视为权利人的损失,无须证明。

  “像千橡公司这种明目张胆的抄袭如果不给予严惩,中国互联网还谈什么创新?” 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李云德显然很激动。他说,在当今的互联网领域并没有一个已经成型的评估互联网用户价值的公式,这是互联网行业发展的一个特点,“但是我们还是希望尽可能体现出互联网用户的价值,也给整个行业提供借鉴”。

  域名:kaixin.com是否应停止使用

  对于开心网提出的“被告停止使用kaixin.com域名”的请求,一审法院没有支持,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官认为,开心人公司“kaixin001.com”域名的注册时间晚于“kaixin.com”域名的注册时间,故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受让并使用“kaixin.com”域名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中应当被认定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条件。

  法官还指出,原审判决判令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不得在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中使用与开心人公司“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已足以消除互联网用户对涉案两家“开心网”所产生的混淆、误认后果。

  对此,开心网认为,千橡公司是在开心网成为知名网站后,更新注册并使用“kaixin.com”域名开通“假开心网”。李云德说,原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注册域名的行为被认定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前提是被告的域名晚于原告的域名”,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并不能得出这一判断,其判断标准显然违背了法律规范。

  事实上,2010年9月20日,千橡集团宣布合并旗下的“开心网”和人人网,现在登录“kaixin.com”的网址,即跳转至人人网界面。开心网方面认为,这意味着千橡公司实际上仍未停止对开心网的侵权,人人网继承了“假开心网”的不正当利益,人人网与“假开心网”合并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开心网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及其对此事发表的看法,被告代理律师马娜表示,按照其和委托代理人的约定,她目前不方便发表意见,至于千橡将如何应对,她称将看事态进一步的发展。

  李云德则乐观表示,相信中国的法律一定会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我们认为再审应该能够成功”。

  ■ 专家说法

  侵权赔偿额计算仍是难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表示,关于知识产权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我国法律原则上有明确规定,一是依据权利人因为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二是根据侵权人因为非法侵权获得的利益,三是在前两者无法判断的情况下,法官依据法定赔偿额自己裁决。“不管采取哪种方式,都要求相关当事人的举证,法院会根据提供的证据做出判决。”

  此前,多名互联网知名专家均表示,“真假开心网”案对于中国互联网发展具有标本意义,李顺德则认为,因为开心网受关注度很高,相对而言影响也会大一些,对促进互联网的规范作用有一定的影响,但不宜过分夸大此案的“标本”意义,它毕竟是一场正常的商业竞争。

  华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王汉坡同意李顺德的看法,也认为这是一起普通的知识产权案件。他补充道,在所有知识产权案件中,赔偿额都是审判中的难点,因为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不好计算。“在受害人的损失及侵权人非法获利难以计算的情况下,我们国家规定的法定赔偿额是不高于50万元,法官可以在这个范围内自由裁决。”

  王汉坡表示,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赔偿并不带有惩罚性质,只是对受害人损失的赔偿,“在民事案件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权利人应对自己提出的赔偿额拿出证据。”

  ■ 案件回放

  2008年3月,由程炳皓创办的开心网上线运营。凭借“朋友买卖”、“争车位”等服务迅速占领白领市场。千橡曾提出以1亿元收购开心网,不过遭到开心团队拒绝。

  随后2008年10月14日,千橡用早已购得的kaixin.com域名,推出了另一个开心网,除网站名称一模一样外,服务功能、网站布局、页面设置也几乎与开心网完全相同。

  2009年5月,开心网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千橡互联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使用“开心网”网站名称,停用kaixin.com域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

  2010年10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千橡公司侵犯了开心网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权,对开心网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决千橡公司今后在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中不得使用与“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并赔偿开心网人民币40万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kaixin.com”域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等诉讼请求。

  2010年11月,开心网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要求被告千橡网景公司停止使用“kaixin.com”域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在新浪网等媒体上公开道歉等诉讼请求。

  2011年4月11日,北京市高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做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即认定被告方侵权事实成立,责令其停止使用“开心网”名称开办社交网站,并赔偿开心网经济损失40万元。

     来源:科技日报                                                           (责任编辑:路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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