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rdan诉乔丹 讼战还是商战?

2012/02/29发表

  因为飞人乔丹的起诉,乔丹体育的上市被打上了大大的问号。在商业社会中,诉讼除了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手段,还有可能是打击对手的有力武器。

  其实,无论是对手的恶意攻击,还是名人的正当维权,此次事件同样给乔丹体育上了生动的一课,着力提升产品品质远比搭便车、傍名人重要得多,正如那句老话“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声名鹊起,业绩斐然,并雄心勃勃准备奔赴资本市场再行搏杀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被来自大洋彼岸的美职篮(美国职业篮球联赛)最伟大球员迈克尔·乔丹当头浇了一盆冷水。

  2月22日,迈克尔·乔丹方面发表声明称,已在法院起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随后,又曝出已有消费者在1月起诉乔丹体育商标欺诈,要求乔丹体育进行双倍赔偿,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款。

  在上市之前遭遇如此密集的诉讼轰炸,乔丹体育似乎陷入了某种诡异的怪圈。

  要上市的乔丹拖不起

  乔丹体育此次被诉之所以引起广泛的关注,不仅仅因为起诉者是名震天下的飞人乔丹,更重要的是乔丹体育正在谋求上市的身份。

  尽管迈克尔·乔丹方面的代理律师康乂表示,乔丹的起诉行为与上市无关。但乔丹此举给乔丹体育带来的麻烦还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首发申请的拟上市企业必须在获得首发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发行股票,否则首发申请的批准将作废。同样是在这份办法中,还规定了发行人的资产不能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商标权对于上市企业来说是典型的核心资产,尤其是对于服装品牌,更是如此。迈克尔·乔丹的诉讼直指乔丹体育的商标权,如果不及时摆平这场诉讼,乔丹体育的上市极有可能被证监会叫停。”长期从事公司上市业务的北京律师梁丽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公开资料显示,乔丹体育通过首发申请是在2011年11月25日,从这个时间点推算,若其不在2012年5月25日之前完成公开发行,则其上市计划便会流产。

  “现在看来,硬碰硬与乔丹打官司显然不是最经济的办法,一审完了打二审,没个一两年根本打不完。和解反倒可能是对乔丹体育最为有利的解决途径,毕竟和解的费用比起上市能募集到的资金而言是少得多了。”梁丽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她作为发行人律师的项目中,碰到此类纠纷,往往都优先考虑采用和解方式解决。

  乔丹体育招股说明书显示,此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鞋业生产基地的扩建和全国战略直营店的建设。若上市受阻,乔丹体育的扩张计划必将受阻。

  “官司的输赢已不重要,乔丹选择起诉的时间点才是关键,为了上市,乔丹体育必然会作出让步。”有业内人士分析。

  2月26日,乔丹体育发表声明称,截至2月26日晚公司仍未收到国内任何法院的应诉通知。

  那么,迈克尔·乔丹方面会不会与乔丹体育达成和解呢?

  2月27日,法治周末就此问题采访了迈克尔·乔丹的诉讼代理君合律师事务所,对方对此没有给予明确回答。

  Jordan非唯一起诉者

  飞人乔丹的起诉声明发出后,其合作伙伴耐克公司立即发出声明,表示支持乔丹为维护自己权益所作的努力。

  耐克公司与迈克尔·乔丹的合作始于1983年。那一年,耐克推出了由乔丹担任代言人的高端子品牌“AirJordan”,在美国大获成功。1991年和1992年,耐克公司先后在中国注册了“MICHAELJORDAN”英文字样商标和篮球运动员飞身扣篮的图形商标。

  然而,耐克公司想在中国注册“迈克尔·乔丹”中文字样商标的计划,却因乔丹体育先其一步注册成功而暂时无法继续。法治周末记者通过查询中国商标局官网中国商标网发现,目前耐克公司申请的“迈克尔·乔丹”中文字样商标还处于申请(驳回重审)阶段。

分享到:


  向乔丹体育发难的不只是迈克尔·乔丹和耐克。

  今年1月,就有消费者欧某以商标欺诈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乔丹体育。欧某认为,乔丹体育公司搭名人便车申请了“乔丹”商标,却未向消费者声明其商品与迈克尔·乔丹本人无关,对他造成了误导和欺诈。

  法治周末记者从海淀法院获知,目前欧某的起诉正处于立案审查阶段。

  “商业纠纷中,为了一个案件,辅助地去打另外一个甚至几个案件的事情多了去了,很多律师都会采用这种手法的。甚至有的时候,诉讼本身就只是商业竞争的一种手段而已。当然,就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这一案件来说,目前还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是在使用这种手段。”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乔丹体育有口难辩

  纵观乔丹体育对“乔丹”商标的使用历程,可以看出乔丹体育是在2000年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乔丹”商标的,依照商标法,乔丹体育对“乔丹”商标的使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法治周末记者通过查阅乔丹体育的招股说明书还发现,乔丹体育为了保护自己的“乔丹”商标,还一口气注册了“小乔丹”、“乔丹王”、“桥丹”、“丹桥”、“丹乔”等名称的商标,可以说是给放心使用“乔丹”这一商标筑起了安全防护网。

  “乔丹体育对自己注册的商标极其重视并严加保护,但是在最初商标的‘根’上却出了问题。”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将‘乔丹’商标用于体育服饰,而且又配合着注册了篮球运动员的图案商标,让公众很容易联想到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不然,乔丹体育为什么不申请一个游泳,或者跳水的图案商标呢?”李顺德反问道。

  尽管如此,李顺德还是认为:“单就侵犯姓名权而言,由于乔丹在英美国家是个非常大众化的姓氏,因此迈克尔·乔丹要举证乔丹体育使用的"乔丹"商标就是指称自己,还面临着较多的举证难题。”因此李顺德认为,乔丹此次起诉的意义更在于引起中国消费者的关注,并借此撇清自己同乔丹体育的关系。

  迈克尔·乔丹的诉讼代理君和律师事务所亦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他(迈克尔·乔丹)要求滥用其姓名和身份的行为立即停止,并让中国消费者了解他跟“乔丹体育”没有任何关系。

  不过,乔丹体育自己可能会给迈克尔·乔丹提供一个有力的证据。记者在乔丹体育招股说明书中发现,其申请的注册商标中,还有“马库斯乔丹”和“杰弗里乔丹”中文商标,这同迈克尔·乔丹两个儿子姓名的中文翻译写法完全一致,同时乔丹体育还注册了马库斯和杰弗里的汉语拼音商标“MAKUSIQIAODAN”、“JIEFULIQIAODAN”。

  这是否是一种巧合呢?“这很难说是一种‘巧合’,作为乔丹体育,就更难说明自己没想着沾迈克尔·乔丹的光。”李顺德说。

  尽管乔丹提起的姓名权侵权之诉胜诉的可能性不大,但并不意味着乔丹体育自此就可以顺理成章地继续使用“乔丹”这一商标。

  李顺德表示,不排除乔丹或者耐克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来阻止乔丹体育对“乔丹”商标的使用。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导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乔丹体育使用“乔丹”商标的做法显然也对一些公众造成了误导。作为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李顺德称自己也被乔丹体育给搞迷糊了。

  李顺德表示,迈克尔·乔丹将自己姓名权授予了耐克公司,作为同是生产销售体育服饰的企业,耐克公司自然同乔丹体育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耐克公司可以向乔丹体育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记者:马树娟、郝 佳)

  来源:法治周末

  (责任编辑:刘丽平)

分享到: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出品)"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新闻纠错:010-52188215,邮箱:chinaip@hurrymedia.com

会员留言


只有会员才可以留言,请 注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