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施行

2012/08/06发表

  重庆市三届人大第33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并于今年12月1日施行。

  《条例》共五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五个部分。《条例》要求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还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保护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宣传等。《条例》鼓励结合发展文化旅游、民俗节庆活动开发利用具有生产性、表演性或观赏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条例》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处理好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要保持该项目传统文化内涵不变,坚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

来源:文化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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