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发布实施

2012/08/29发表

  四川经济日报讯 (记者 陈宏霖)昨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该办法旨在有效保护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产品,规范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持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的质量和特色。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地理标志产品

  保护范围和对象划定

  根据该办法,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具有世界及国内知名白酒品牌;白酒年产量、销量在全省所占比重大,白酒产业已成为当地支柱产业的四川境内白酒生产区域。

  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对象为:产自保护范围内,自然的、纯粮的、固态发酵的38度以上;特色鲜明,品质优良的浓香型、酱香型、兼香型四川白酒。

  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文字组成。

  单位个人均可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

  申请使用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包括: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且注册地址在保护地域现辖行政区域内;产品原料全部或部分来自保护地域范围内;连续两年无质量违法记录;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等。

  办法指出,在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域范围内从事白酒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凡符合使用条件的,均有申请使用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资格。

  获准使用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可在其生产的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和相关经营、展销场所以及白酒销售活动中使用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专用标志。

  擅自使用、伪造、冒用

  地理标志产品及名称将遭严处

  对于擅自使用、伪造、冒用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产品及名称或者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与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是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将由质监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对于未按《地理标志产品 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质量当年连续2次以上(含2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在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质监局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或停止使用专用标志。

来源:四川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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