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称天涯社区侵犯其著作权 诉至法院败诉

2012/11/20发表

  因为自己的一篇文章未经许可被发布在知名的天涯网络社区上,王先生以天涯社区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天涯社区告上法庭。日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天涯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作者的诉求。

  2006年1月8日,王永涛将其作品《怎样成为一名优秀的装饰设计师》,在新浪网的新浪博客“意海作品”博客网页上发表。2009年3月,王永涛又在其博客中声明“转载时不注明作者的姓名、剽窃的或发布广告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今年2月,王永涛发现在天涯社区的“天涯问答”页面中,用户“126wy”回答“佳丽宝贝”提出的“30天打造家装设计师,60天成就家装职业经理人”问题的文章。王永涛认为该文章是在删减《怎样成为一名优秀的装饰设计师》的部分内容后形成的。天涯社区未经其许可,在其网站上发布该文章属侵权行为,于是,王永涛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天涯社区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支付相应的赔偿7568元。

  王永涛诉称,天涯社区于2010年1月20日在自己经营的网站发布这篇文章,网页内有广告文字证明天涯公司有盈利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至四十八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天涯公司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取得报酬的权利。

  天涯社区则辩称,涉案帖子没有独创性,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不应享有著作权。天涯社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其用户“126wy"才是直接的侵权行为人,应由发布的用户自己承担责任。而且,天涯社区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当天已经删除了相关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是天涯社区提供了涉案文章或者天涯社区实施了侵害王永涛的著作权行为,鉴此,驳回王永涛的诉讼请求。王永涛不服,上诉至海南高院民三庭,索赔1万元。

  海南高院民三庭二审认为,天涯社区网络公司是一家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其经营的天涯社区,提供互联网虚拟论坛平台,网民可以在天涯社区上注册用户名称后,发布问题或者答案。天涯问答网页是一个问答知识社区,该社区通过用户提出问题和回答问题进行交流及发表见解。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该认定天涯公司与本案有关的服务行为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行为。本案也没有证据表明天涯公司对上传在特定存储空间的文章进行了编辑、修改。王永涛发现涉案文章后并没有通知天涯公司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而天涯社区在收到法院传票当天主动删除了涉案帖子,王永涛主张天涯公司侵犯著作权没有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省高院民三庭负责人表示,本案是一起较典型的案件。近年来,著作权人加大维权力度,大量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涌入法院。从受案类型来看,网络侵犯著作权案呈几何级上升,网络已成为侵犯著作权重灾区。网络侵权类型常见的有:利用链接,将相关网页的信息连接起来,未经权利人同意超范围利用;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放到网络上,侵犯了他人的网络传播权,等等。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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