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歌手陷版权纠纷案

2013/05/15发表

  《烛光里的妈妈》词作者要求《我是歌手》节目和演唱者羽泉道歉并赔款20万元引起热议

  13日,《烛光里的妈妈》词作者要求湖南卫视《我是歌手》节目和演唱者羽泉就翻唱、修改歌词道歉并索赔20万元的新闻,令不少人吃了一惊:翻唱流行歌曲、修改词曲,怎么惹上那么大的麻烦?

  法律界人士提醒,电视音乐秀节目不能“想唱就唱”,使用别人的作品需要许可付费,改编更需要征得对方同意。电视音乐秀节目和表演者,用别人的作品拉动收视率和个人名声,就是一种商业演出的方式,不能用“我没赚钱”或者“我改编了”为借口在版权“雷区”狂奔。

  电视音乐秀属应付费商业演出

  称《我是歌手》节目侵权的是《烛光里的妈妈》的词作者李春利。因为羽泉组合在《我是歌手》节目演唱《烛光里的妈妈》时,改动了曲调和歌词,李春利因此向节目制作方湖南卫视、羽泉以及羽泉的经纪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公开道歉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20万元。

  翻唱改编知名歌曲是许多歌手成名的法宝,但是从10年前的《我型我秀》、《超级女声》,到眼下众多卫视音乐秀节目,其中涉及的作品侵权问题始终争议不断。就在《我是歌手》出事前不久,因为选手李代沫演唱《我的歌声里》,《中国好声音》被原作者曲婉婷诉侵权。

  “演唱者需要原作者的许可才能使用作品,如要改编则必须经过原作者的同意。”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瑜青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词曲创作属于劳动成果,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改编和商业演出属于侵权行为,而电视音乐秀属于商业演出的一种,理应尊重创作者的权利。他认为,对歌曲的需求增加,是电视音乐秀侵权纠纷高发的诱因之一。

  有的电视音乐秀以“电视传播”、“我没赚钱”为由,认为选手在荧屏上飙歌不属于商业演出,法律界人士认为其理由并不充分,“公益演出、新闻传播的确不需向权利人支付费用,但是电视音乐秀既有盈利模式,也能助个人扬名,打着公益传播的旗号绕不过商业演出的版权雷区。”有律师强调,即使是公益演出也不能成为侵权的理由,如果权利人不同意演出自己的作品,公益演出的主办方和歌手也不能强行演出。

  侵犯的可能不仅是作者权利

  节目红了,歌手红了,音乐人的知识产权保护却总是举步维艰,难点在哪里?又该如何保护创作者的利益。

  “知识产权属于主张了才保护的私权,如果权利人没有提出主张或放弃主张权利,其他人没有权利去主张,也就很难帮你维护利益。”李瑜青告诉记者,知识产权的维护难点在于权利人需要提高保护意识,只有更多权利人积极主动地主张权利,才能在整个行业形成好风气。

  值得关注的是,除了在节目中翻唱改编歌曲外,不少电视音乐秀还将翻唱改编的作品当做“衍生产品”提供下载。法律界人士称,如果不能理顺版权关系,这样的操作风险很大。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黄绮告诉记者,权利人不仅有词曲作者,也有版权转让后的唱片公司等人,电视音乐秀如果随意翻唱改编歌曲,还当做产品发布,可谓雷区重重,侵害的很可能不只是词曲作者的权利。

  法律界人士提醒,节目方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权利人不会积极主张权利。“法律上对侵权的规定很明确,一旦事实认定,就必须停止侵权。”黄绮表示,这很可能意味着节目不能再播出,或者歌手也不能再演唱某支改编翻唱的作品。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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