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知识产权减刑认定程序

2009/08/03发表

  为了更好地促进罪犯改造,依法对罪犯在服刑期间进行的发明创造、技术革新予以表彰奖励,日前,甘肃省监狱管理局联合甘肃省知识产权局共同制定出台了《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明创造、技术革新进行表彰奖励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该办法的出台在全国监狱系统、知识产权系统都是一次新的尝试。

  近日,记者采访了该办法的制定者,就其率先在全国出台办法的背景、内容和可操作性等有关情况进行了采访。

  畅通申请专利渠道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都有关于“罪犯在执行期间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构成重大立功,应当予以减刑”的规定。

  “但在实际的操作中,服刑人员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该怎么申请、如何认定、要办理哪些手续等方面都缺乏规范,渠道不够畅通,导致在执法中不能很好地落实法律的相关规定。”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郭建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就迫切需要对此具体量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一些基层监狱的民警也表示,近年来,一些服刑人员有过一些技术革新,这些技术甚至达到了节能降耗、减少成本的作用,也产生了较大社会、经济效益,但由于申请渠道不畅,无法对其专利予以认定。

  面对这种情况,结合我国新的专利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局长王忠民指示相关部门,尽快对此问题调查研究,拿出解决的办法。

  在办法正式出台之前,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将草拟稿下发到了全省各监狱,广泛征求监狱民警、服刑人员的意见建议,于7月8日制定出台了该办法。

  明确三类奖励指标

  办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由十五条组成。在总则中对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作了明确的界定。

  办法最大的亮点在于规定了表彰奖励的类型依次为:记功、立功、重大立功,并根据专利的种类设定了具体的量化指标。

  罪犯在改造期间,有如下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记功: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并能对生产、生活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有技术革新,技术项目获得监狱(企业公司)奖励或确认的;有技术革新,并已取得成绩,年创利五千元以上或有其他社会、经济效益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立功: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获得两项外观设计专利权,并对生产、生活产生经济效益的;有技术革新,技术项目获得市州级奖励或确认的;有技术革新,成绩突出,年创利一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社会、经济效益。

  对于重大立功,需要有以下行为之一可认定: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权;获得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实施后对生产、生活产生了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获得三项外观设计专利权,并对生产、生活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的;有重大技术革新,技术项目获得省、部级奖励或确认的;有重大技术革新,成绩特别突出,年创利三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郭建中介绍,依据该办法对服刑人员认定了记功、立功、重大立功之后,将按照《甘肃省监狱计分考核奖惩罪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服刑人员予以计分。

  规范认定确认程序

  为了更具有可操作性,办法还在申报程序上作了严格的规定:发明创造、技术革新被认定为立功、重大立功的,应当提交甘肃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其法律状态的有效性、经济效益或科技价值等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办法明确,对于记功、立功,需要给予奖励的,由罪犯所在的监狱审查确认;对于重大立功,需要给予奖励的,由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查确认。

  甘肃省知识产权局介绍,对于该办法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认定的依据。

  记者在甘肃一些基层监狱了解到,该办法虽然还没有正式实施,但已在监狱服刑人员中产生了极大的反响,已经有多人准备提出申请。甘肃省监狱管理局要求,各监狱在执行办法中如有什么问题,应及时上报。

  据了解,甘肃省监狱管理局与省知识产权局决定定期组织资深专利代理人深入相关监狱,开展上门服务,帮助那些在押服刑人员完成专利申请工作,使办法正真落到实处。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出品)"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新闻纠错:13621279650 13621252760,邮箱:chinaip@chinaipmagazine.com

会员留言


只有会员才可以留言,请 注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