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律师代理词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2013/07/17发表

  著作权,一个看似陌生,却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事权利,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了解,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一个未成年人写的新概念作文,一部由英文翻译成中文的小说,一首歌曲,一部电影,一幅字画,一座雕塑乃至杂技、魔术作品等等,均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那么,法官的判决书和律师的代理词是否都属于著作权的客体?都受著作权的保护呢?

  首先,理解著作权的含义,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是一种对世权。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而自动产生。

  其次,理解作品的含义,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且能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综上,法官的判决书属于司法性质的文件,依法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律师的代理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文字作品,依法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作者:石莉娟)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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