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在鹿邑宋河镇设巡回法庭审理“酒瓶侵权”案
鹿邑大曲成功维权
7月26日上午,鹿邑县宋河镇政府大院。
大树下被临时布置成了一个简易的审判庭,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的法官正在这里审理宋河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酒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和“宋河”标识著作权侵权案。闻讯赶来旁听的群众把巡回法庭围得水泄不通。
涉案的是当地的3家白酒企业。2007年,地处鹿邑县宋河镇的宋河酒业开发了一项鹿邑大曲酒的外观设计,并申请了专利。在经营中,该公司发现临近的两家白酒企业生产销售的“精品大曲酒”,和鹿邑大曲酒酒瓶的包装设计非常相似,足以误导消费者,严重影响了该公司白酒的销售。于是,宋河将这两家企业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50万元。
到底是谁用了谁的酒瓶?法庭上,双方争执不下。
据介绍,3家酒厂都持有酒瓶的专利,但是两家被告提供的专利,申请日期均晚于原告的。依据专利法的先申请原则,可以认定被告使用涉案酒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的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签下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宋河酒业专利权的“精品大曲酒”;每家赔偿宋河酒业2万元。
一名旁听群众说:“这是一个公正的结果,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近年来,省高院成功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巡回审理一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纠纷案件和涉外民商事案件,实现了本土司法经验与“高科技含量”案件的有机融合,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法官马锡五创建的到群众中审理案件的一种审判模式。在人们的印象中,法院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审理的或者是婚姻、继承等家庭纠纷,或者是涉及农村地区的案件。如今,社会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司法理念和司法手段都有了巨大进步,这种70多年前产生的审判方式还适用吗?
省高院民三庭庭长刘冠华说,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就是贯彻我党的群众路线方针,方便群众、依靠群众解决纠纷。把案件放到群众中去审理,有利于阳光司法,听取纠纷发生地人民群众的声音,把司法民主落到实处。
来源:新华网-河南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