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币侵权第一案”二审开庭审理

2013/08/07发表

  ——“银币侵权第一案”二审开庭审理 权属归谁及鉴定是否合法成庭审焦点

  三年前,山东大学教授周峰发现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花和尚鲁智深》纪念银币图案与自己设计的《鲁智深倒拔垂杨柳》邮票的图案相似,认为纪念币作品对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了侵权,遂将纪念币总经销商中国金币总公司、铸造者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和特许零售商山东齐泉纪念币有限公司起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这是首起涉及国家法定货币是否构成图案侵权的案件,且索赔金额高达264万元,故被媒体称为国内“银币侵权第一案”。

  今年2月,济南市中院经审理认定被诉纪念币作品构成对周峰拥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复制,存在侵权行为,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周峰50万元。

  三被告随后提起上诉,8月5日下午,省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争议作品是否归周峰所有、鉴定是否合法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争议作品权属归周峰还是国家邮政局?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周峰没有提供足够的权属证明:其提交给法庭的证据只是《鲁智深倒拔垂杨柳》的邮票、山东大学纪念册和3篇相关文章,没有提供底稿或者原稿;根据国家邮电部《关于邮资凭证发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试行规定》)第64条第二项的规定:“委托社会美术家设计邮资凭证的图稿,在约稿时,以合同的方式明确版权属邮电部,作者对原图享有署名权。”邮票上只印有“中国邮政”字样,却没有周峰的名字。再说邮电部从1987年就开始印制发行包含了周峰《鲁智深倒拔垂杨柳》在内的系列邮票,不可能未对邮票权属作出约定。在邮电部1998年被撤消后,争议作品权属应转移至国家邮政局。故申请法庭向国家邮政局调取相关合同等证据。

  对此,周峰的代理律师、山东文楷律师事务所律师温江鸿则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其中的“等”字包含有列举未尽的意思,所以被上诉方虽然未能提供设计原稿、原件,但提供的相关证据也是充分有效的。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国家邮政局系权属拥有者的问题,是在有意混淆国号和署名的概念。因为邮票的属性决定作者不能在上面署名,但山东大学邮票纪念册注明了设计人就是周峰。《试行规定》制定于1994年,属于部门规章,当其与法律冲突时,应以法律为准;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该规定不能约束之前的行为。即使按照著作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委托他人创作作品,在没有合同约定时,著作权也是归属于受托人的。《山东画报》中的文章作者是时任国家邮电部邮票发行局总设计师的邵柏林,从文章内容可以直接确定周峰系《鲁智深倒拔垂杨柳》邮票的创作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权利人可以以合法出版物作为证据。这几份证据可以证明,周峰系涉案作品的权利人。

  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上诉方提出,本案鉴定机构是上海市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该机构并非济南市中院和省法院在册的合法鉴定机构,是在互联网上随意选取的,摇号选定时上诉方均不在场;鉴定参与人员并不具备鉴定能力,在号称聘请专家鉴定时却是让院校学生参与鉴定;鉴定期限违反法定程序,《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6条规定,鉴定机构完成委托事项鉴定的时间为30天,而从2011年5月10日确定鉴定机构到2012年3月15日中国金币总公司收到鉴定意见,其间耗时近10个月;鉴定方法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将涉案作品中属于公有领域和引用他人作品的部分排除。基于这些理由,上诉方要求重新进行鉴定。

  周峰答辩称,2005年《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决定》出台之后,人民法院便不再负责鉴定机构的编纂,改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因此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的鉴定机构无需在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名册中选定,只要在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发布的名册之中即可。省法院的鉴定名册中虽有从事知识产权鉴定的机构,但是经查询他们都不能从事美术作品对比的鉴定工作。济南市中院在全国司法行政机构的鉴定机构名册中选定鉴定机构供当事各方选择,并不违法。上诉方故意不到场参与摇号选定,是自动放弃了选择权。本案选定的鉴定机构符合相关要求,参与鉴定的5名人员均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由于邮票和纪念币的受众都是普通大众,判定两幅图案是否相似就应当以社会公众和普通专业人员的眼光来判断,这也符合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判断标准。因此,鉴定机构向院校学生征求意见并无不妥。

  关于鉴定期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温江鸿律师强调,虽然2011年5月10日济南市中院就选定了鉴定机构,但是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的日期为9月19日,这段期间属于检材移送的在途时间及鉴定机构审查受理期间;自2011年11月30日鉴定事项完成之日至2012年3月15日中国金币总公司收到该鉴定意见书的期间为文书在途时间。这两个时间段均不应计入鉴定时限。《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6条规定的是30个工作日而不是30天。如果算来,鉴定期限并不违法。至于标的作品中哪些部分属于公有领域或引用他人作品,应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不在司法鉴定人员的职责范畴。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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