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结了原告快乐购物公司诉被告上海我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2006年始,原告开展“快乐购”品牌推广活动,并先后在上海、北京等地设专门频道播出快乐购物电视购物节目。原告网站的网页标签为“快乐购——值得信赖的购物平台”,左上角突出使用了“快乐购”商标。《IT时代周刊》等多家报刊于2007年至2011年对原告及“快乐购”进行报道。后原告于2010年注册了第5840147号“快乐购”商标,核定使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第35类服务项目上,有效期至2020年。
案外人升东公司注册了 “ ”、 “”等商标,并授权被告作为其关联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点击被告网站商品信息后进入的网页上有“快乐购首页”标记。原告从被告网站公证购买的商品寄件公司一栏为“快乐购”。故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项目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相同,被告在所售商品寄件公司一栏填写 “快乐购”系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商标,被告在网页上使用“快乐购首页”及有蝙蝠图案的“51快乐购”系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原告近似的商标。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原告自2006年3月起就开始在电视购物等服务上使用“快乐购”字样并具有较高显著性、知名度,早于被告使用“51快乐购”的时间。据此,浦东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快乐购”商标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判决后,被告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