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创诉音著协侵权案一审判决出炉

2013/09/12发表

  歌手李创状告广东东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以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近日已由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创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但要求音著协承担侵权责任的公益诉讼目的没有达到,各方均不服一审判决,纷纷上诉。

  海淀法院确认《秋天来了》(原名《我的心痛你知道吗》)的词曲作者为李创,李创对该歌曲的词曲享有相应的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东昇公司与广东音像出版社明知李创为词曲作者而擅自使用,却不与李创协商获得授权许可,转而向音著协支付费用,但未审查李创是否音著协会员,亦未审查音著协是否有权对外进行著作权许可,或者音著协的许可费用收转行为是否有效、合理,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东昇公司指定演唱的歌手以营利为目的,在歌曲演唱中使用李创创作的词曲,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词曲进行演唱,并经过公开渠道出版发行,也构成侵权。三被告属共同侵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损失。同时,因三被告在使用李创歌曲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修改歌曲名称(改为《爱情的秋天》),并对歌词进行删改,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应当向李创赔礼道歉。

  李创提起该案诉讼的另一重要目的是为了促使音著协在收费时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故将音著协追加为共同被告。海淀法院认为,1991年8月10日国家版权局1号公告规定,以报刊转载和摘编、表演、录音或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方式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禁止外,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使用者应按国家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使用者应在使用作品后一个月内,将应付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机构,由该机构转递著作权人。国家版权局先指定中国版权研究会为临时收转使用作品报酬的机构,后明确由音著协承担该项收转职责。故音著协收转使用费的职权来源于行政机关的授予,与许可无关。在本案中,音著协虽就涉案作品收取了400元使用费,但并未许可东昇公司及音像出版社等使用;同时,音著协在其收转证明中,称涉及到词曲作者的改编权或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的邻接权时,使用者应通过合法方式另行解决,音著协不存在侵权的故意,因此,音著协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李创的诉讼代理人、北京文化创意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孟君律师表示不敢苟同。他说,一般侵权责任需具备过错这一构成要件,而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形式,在本案中,音著协恰恰存在过失,因为无论国家版权局的公告还是著作权法的具体条文,都明确规定音著协收转使用费的前提必须符合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条件,可李创在首次制作录音制品时在专辑封面做了明确的权利保留声明,并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条件,使用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也就不存在径行使用再支付使用费的问题,更不存在音著协代为收转使用费的问题。现音著协不顾前提条件,不进行必要的审核确认,就直接收转法定许可使用费,等于认可使用人享有法定许可使用权,为使用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帮助甚至保护。现实生活中,正因音著协未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导致大量唱片公司拿着音著协的收费证明,以法定许可之名大肆侵权。如果法院完全免除音著协的审查义务,等于放任使用人打着已经音著协许可收费的幌子侵害广大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放任音著协以著作权集体管理之名扰乱和破坏音乐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基于上述考虑,李创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东昇公司等也对赔偿金额和赔礼道歉方式不服而上诉。比较“洗具”的是,海淀法院尽管驳回了李创对音著协的诉讼请求,却要求音著协承担300元诉讼费,音著协也“愤”而上诉。

  无论二审判决结果如何,音著协在收取使用费时是否应当尽合理的审查义务都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来源:搜狐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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