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3超市被“六神”花露水告了

2013/09/26发表

  “六神”花露水是一款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日用品,海宁有3家超市在日常经营中,或销售假冒“六神”花露水,或销售一种外形和包装与“六神”几乎相同但品名为“六神丸”的花露水。这3家超市的行为都算侵权吗?

  前些日子,“六神”花露水的东家——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掌握到的情况,将海宁的3家超市告上法庭,要它们各赔偿损失3.2万元。但销售“六神丸”的老板却认为,他们并没有侵权,如此“中枪”实在冤枉。

  销售“六神丸”到底有没有对“六神”构成侵权?

  9月24号上午,记者从海宁法院获悉,这3家超市的行为均已对“六神”构成侵权;经调解,3被告均已与原告达成和解,各赔偿原告2万余元。

  法官表示,近年来,超市侵犯商标权案件多发,应引起超市经营者的重视。

  上海“六神”来维权
  据了解,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化妆品行业首家上市公司,1997年,该公司就注册了“六神”的文字及字母商标,之后一直运用在化妆品上;2002年,该商标被国家商标总局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具有较高商业价值。

  “市场上侵犯‘六神’商标的商品日渐增多,一些经销商贪图便宜,会进一些质量不过关的假‘六神’来销售,从而损害了真‘六神’的品牌价值,给我们造成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上海家化负责浙江地区打假的杨女士说,为此,上海家化法务部专门设立了打假办,在全国范围内打击侵犯“六神”商标权的行为,以维护自身权益。

  杨女士说,今年上半年,他们来海宁打假,发现3家超市已经侵权,“这3家中的2家销售一种叫‘六神丸’的花露水,这种花露水的外包装和‘六神’花露水看上去一样,很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另一家出售仿冒的‘六神’,所以我们要将它们告上法庭。”

  两家超市很委屈
  “收到法院快递来的告知书时,我们才知道上海家化状告我们店售卖侵犯‘六神’商标的‘六神丸’花露水……弄得我们一头雾水!”对于成为被告,海宁2家超市的经营者都觉得很突然。

  原来,这2家超市曾售的“六神丸”花露水,虽然在具体品名上,比“六神”花露水的品名多了一个“丸”字,但在外包装(包括绿色花纹的瓶身)上,竟和“六神”花露水几乎一样。消费者乍一看,真会把这个“六神丸”花露水错看成“六神”花露水。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其中一名经销商说,他所售的“六神丸”花露水,也是别人上门推销送来的,“当初有人上门推销,我觉得不错,就进了几瓶,没料想才卖出去2瓶,就摊上事儿了。”

  “他们是‘六神’,我们卖的是‘六神丸’,名字根本不一样;进了几瓶‘六神丸’,我也只是按杂牌卖,怎么就侵犯了商标权呢?”作为被告的小超市经营者有点无奈地说,“就算这‘六神丸’对‘六神’构成侵权,那也是生产商在侵权,现在却要经销商来承担责任,真让人觉得委屈!”

  到底算不算侵权?

  海宁2家超市销售“六神丸”花露水的行为,到底算不算侵权?

  承办法官说,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等5种情况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案中,‘六神丸’在外包装和商标上与‘六神’相近,又属同类商品。尽管名称有所不同,但存在误导消费者之嫌,已构成对‘六神’注册商标的侵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向法院起诉或向工商部门投诉。”法官表示。

  但法官同时表示,销售“六神丸”的商家,如果不知道是侵权商品,又能证明其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院的调解下,3家经销商分别与家化达成和解,各向家化赔付2万余元。目前,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已对这3家超市撤诉。

  法官提醒:商品初审要记牢

  近年来,超市侵犯商标权案多发,并在商标侵权案中占有不小比例。2010年以来,海宁法院共受理侵害他人商标权案件68件,其中涉超市侵害商标权案件就有45件,占66.18%。

  “在这类案件中,侵权商品质量低劣,做工粗糙,销售方往往知道该商品为仿制品,但为了图便宜,往往会进货销售。”法官表示,由于一家超市会采购各类商品,“这就容易造成同一家超市,因侵害不同的权利人而多次被诉”。

  超市经营者如何才能有效避免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呢?法官提醒,最好的办法就是要对所售商品进行初步审查,“要采购有明确生产厂家的产品,并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提供增值税发票;如果供货商提供的商品与某知名品牌相似,且价格明显低于该品牌的市场价,就要考虑是不是仿冒产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来源:南湖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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