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事业回顾与展望

通过对数十位代表性人物的采访报道,全面总结十年来知识产权及相关事业发展的得失;充分展示十年来知识产权相关各行业取得的辉煌成就;深入探讨下一阶段政府与企业将要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主办单位

  • 中国日报社
  •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 《东方之子》杂志

邀请嘉宾

  • 阎晓宏 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
  • 汪 洪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局长
  • 吕国强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局长
  • 蒋志培 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 朱永德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理事长
  • 戈 峻 英特尔中国区执行董事
  • 常艳丽 罗思中国
  • 久村春芳 日产汽车执行董事
  • 约翰·霍金斯 创业产业学之父
  • 潘大龙 欧盟驻华代表团知识产权官员
  • 欧约翰 英国知识产权局CEO

支持单位

  • 中国版权协会
  •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合作媒体

吕国强

  一位法官、庭长、院长到知识产权局局长,一段与中国知识产权发展已经融合在一起的人生故事。

  提及中国入世十年的发展,吕国强对自己的评价是,我既是见证者,也是参与者,入世十年,我的知识产权工作前七年在司法工作中,后面三年是身份转变后,成为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局长的行政工作。无论工作怎样转换,我都在为中国知识产权发展而出力。

  除此之外,多年来吕国强结合理论与实践主编和撰写了一批论文和判例。已出版的知识产权著作有6部,论文70余篇。他组织编写的我国法院系统第一本中英文对照的《知识产权案件精选》,受到中外知识产权同行的高度评价。

  亲历者和见证者

  1994年2月15日,吕国强被任命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负责筹备和组建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一年后被任命为庭长。从此后,在这个岗位就是长达十五年的工作。

  十五年间,吕国强亲历了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事业从无到有的整个历史过程。“现在回想起来那些年的工作,我很自豪能够亲身经历和亲眼见证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发展,并且为之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吕国强回忆起那时的工作,激动之情溢于言表。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需要,中国开始筹划全面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在要不要实施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制度问题上,曾产生了激烈的争论。1982年,中国颁布《商标法》,随后一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中国还加入了十几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从此,现代知识产权理念引入国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

  德国经济学家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曾明确指出:资本主义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资本和劳动力,而是创新,其中创新的关键就是知识和信息的生产、传播、使用。虽然在立法上,中国用短短的二十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用上百年走过的道路,但在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道路上,却远比制定法律更加复杂。

  China IP: 改革开放以来,上海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发展经历了哪些重要的阶段?

  吕国强:上海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发展阶段可以从80年代开始算起,第一个阶段是1983年到1993年,这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初创阶段,这个阶段主要的特点是案件的数量少,类型简单;没有专门的审判机构和专业的审判人员,著作权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商标专利等工业产权案件由经济审判庭审理。审判方法单一,完全沿用一般民事案件的模式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法官对外的交流也很少。

  第二个阶段是从1994年到2004年,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上了一个新的台阶。1994年2月,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1995年7月,原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成立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相应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1994年6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全国基层法院中率先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这个阶段主要特点是:案件数量明显增长,类型呈现出多样性。建立了专业的审判机构即知识产权审判庭,形成了一批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法官。建立了一套符合知识产权审判特点的规范,法官对外国际交往不断增加。

  第三个阶段是从2005年到现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个阶段主要特点就是收案快速增长,2007年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首次突破一千件,2011年受理案件2500件,比2010年分别上升17.8%。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加。审判机构更加完善和健全,上海三级法院共有9个知识产权审判庭,由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法官素质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审判规则与国际同步。

  难忘审判之路

  吕国强将上海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十五年的变化铭记于心,此时回忆起那些年的辛苦历程,吕国强更多的还是骄傲。因为上海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十五年的历程,倾注了他对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全部心血。

  1994年1月-2009年3月,上海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一、二审案件10893件,审结10293件;共受理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695件,审结692件。案件中包括吴冠中、金庸、周汝昌、陈佩斯、朱时茂、刘旦宅等许多知名人士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张小泉”、“雷允上”、“永久”、“白象”、“力士”等国内外知名品牌的商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美国微软公司、日本电气株式会社、英国联合利华公司、荷兰飞利浦公司等百余家国内外知名企业的专利商标知识产权案件。

  China IP: 在您担任法官期间,上海市知识产权庭有哪些重要的改革?

  吕国强:1994年2月,上海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成立,标志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进入了专业化的时代。在我主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期间,对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我们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建立了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综合性审判庭,率先在全国法院建立了“三合一模式”。已故知识产权学者郑成思高度评价这一审判模式,将它称之为浦东模式,并向全国人大正式提出议案,建议通过立法推广这一模式。“三合一模式”对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机构改革产生了重大影响,《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已将它列为法院审判改革的重要任务。

  我国《反垄断法》在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反垄断法》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是新时期法院所面临的一项高端审判。为了更好地贯彻《反垄断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依法审理好反垄断案件,我建议成立反垄断专项合议庭。2008年1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成立我国首家反垄断专项合议庭,并由我担任审判长,集中审理反垄断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即“二合一”模式,引起了境内外的广泛关注。专家学者认为,上海法院反垄断专项合议庭的成立符合国际潮流,是优化审判配置的重要举措,对全国反垄断司法实践将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

  除此之外,十五年的时间,经过努力和发展,上海法院已建立起一支政治强、业务精、学历高、知识结构比较合理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法官人数也从当年建庭时的不满10人发展到近50人。

  还有就是建立知识产权审判规范。知识产权审判是人民法院一项年轻的审判,专业性、技术性强,没有现成的审判模式可以参照,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研究与探索。在我担任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期间,主持起草了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规定,这些规定对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均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如针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的侵权获利难以确定的情况,我们提出了酌情确定赔偿额的方法,从而率先在全国法院适用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法定赔偿”。“法定赔偿”被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司法解释所采纳。

  China IP: 您从1994年先后担任上海市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二中院副院长,回忆过去,您审理过的哪些案件是记忆犹新的?

  吕国强:我担任审判长审理了一批复杂、疑难、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其中不乏全国法院首例,受到法院同行、专家学者、媒体广泛关注,有的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有的观点被立法、司法所采纳,有的成为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判例。许多案件的裁判成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优秀范例,并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例如“金华火腿”案,是中国法院首例涉及地理标志的案件。该案的原告是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是浙江永康四路火腿一厂、上海市泰康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审判长,我带领合议庭成员走访国家有关部门,听取国家商标局、国家质监局意见;到金华市实地考察,走访金华市人民政府,听取工商、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的意见;听取浙江省高级法院、杭州中院对相关案件的介绍;精心制作判决书,多次组织合议庭评议,法律文书严格把关,判决书先后改了十余稿,对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了详细的阐述。法院根据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和中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明确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与被告地理标志权均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原告指控两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原、被告纠纷已经有二、三十年,双方有多起民事、行政诉讼,本案的判决既保护了被告的地理标志权,也解决了原、被告长期的商标纷争。法院针对被告使用地理标志不规范的行为,向金华市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加强管理,规范使用地理标志等。金华市人民政府专门致信上海二中院,感谢法官辛勤的工作和公正的判决,对司法建议中提出的问题给予积极的回复。

  还有星巴克案,是上海法院在商标法修订后首次判决认定驰名商标。该案的原告是星源公司、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被告是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南京路分公司。这是一起典型的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对国际著名品牌的保护,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情况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必要性审查、认定范围、认定条件以及涉外证据审查的程序等一系列问题。合议庭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审理方向,认真组织庭审活动,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和审理节奏,对案件的重大法律问题深入调研和论证。判决书反复修改,十易其稿,使文书质量得到充分保证。法院认定原告的“STARBUCKS”商标和“星巴克”商标为驰名商标,同时认定被告将原告的“星巴克”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登记,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有“STARBUCKS”商标、“星巴克”商标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该案判决后,美国、韩国等境外媒体纷纷称赞中国良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

  另外,“舒肤佳”案是中国法院认定首例驰名商标案(生效判决)。该案的原告是(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Procter & Gamble),被告是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审理该案时,我国商标法未修改, 中国还未参加WT O, 司法实践中亦尚无相关判例。我们合议庭根据中国已参加的《巴黎公约》原则与精神,确认原告的“safeguard/舒肤佳”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决被告停止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冲突的域名“safeguard.com.cn”。该案案件确立的驰名商标保护原则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对解决商标与域名的冲突,保护驰名商标产生了重大影响,该案被评为全国法院十大驰名商标案件。2004年5月20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在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第四届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舒肤佳”商标与域名冲突等案件的判决,使人民法院将网络域名纠纷纳入民事诉讼范围,确立了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个案认定驰名商标,并据此认定了涉案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行为。

  此外,从2006年到2008年的三年中,《人民法院报》连续三年在“世界知识产权日”,以整版的篇幅报道了由我担任审判长审理的三起知识产权案件。由我担任审判长审理“星巴克”商标案等六起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梦特娇”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等四起案件的判决书,被评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优秀判决书一等奖和二等奖;“金华火腿”地理标志案等四起案件被评为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China IP: 从事了多年的审判工作,您认为做好知识产权审判,有哪些重要的原则?

  吕国强:回顾在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历程,我认为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应把握关键的几点:首先,立足国情,维护国家利益。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建立起来的,至今只有三十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应当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根据我国现阶段发展特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使其适应我国国情和当前生产力水平,又能满足未来发展需要。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是一项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的事业,是关系国家前途和民族未来的基础工程。要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与国家经济、科技、文化等各方面工作紧密结合,立足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要维护服务于国家整体和长远利益。培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其次,要注意利益平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平衡好知识产权创造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激励创造,同时促进知识的传播与应用,坚持依法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同时依法保障公共利益,坚持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同时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第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要重视司法裁判对社会公众的导向作用,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例等各种方式推动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和文化建设,注重积极延伸司法审判效果,努力促使在全社会弘扬以创新为荣、剽窃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道德观念和良好风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要着力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充分保护和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制止,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庭长到局长的华丽转身

  “2009年3月,因工作的需要,我离开法院到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工作。”离开了副院长的职位,吕国强经历了“华丽的转身”。“华丽的转身”这个词汇用在吕国强的经历上并不为过,2009年3月,吕国强被任命为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局长,或许在他还没有完全消化工作转变后的变化,世界的目光就已聚焦到了上海。2010年,上海世博会无疑成为那一年中国重要的事件之一,而在无数的目光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使得很多人“提心吊胆”。

  China IP: 从审判工作到局长工作,您上任后最严峻的任务应该就是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那段经历是否让您印象深刻?

  吕国强:2010年,对于上海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来说,是极其令人难忘的一年,白天跑现场,晚上开会、做方案,每天十几个小时的工作,除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还要承担大量的接待工作,丝毫不敢怠慢。说实话,当初心里还是很担心,毕竟责任和影响重大啊!当时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世博会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有效遏制世博园区及周边售假行为;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和有关纠纷;做好知识产权服务工作,保障世博会有序运行;大力开展宣传工作,为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氛围。这些经验在对以后的工作也是有帮助的,可以说,经历过世博的历练,我们对以后这样的大型国际性活动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了一定的经验和信心。

  世博会也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首先是对立法、司法影响。有关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将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司法产生深远的意义,是一般的展会、博览会无法产生的法律效应。世博会结束后,将留下的是制度遗产即丰富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与规定。其次,是对市民知识产权意识影响。申博成功后,我国关于世博会的知识产权宣传从未停止过,展览期间宣传一直持续,它对国民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是无形的,无法用数据来统计。同时,对于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具体实践有非常大的意义。最后,世博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上海的产业结构调整,文化创意产业的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也有一定的意义。

  China IP: 忙过了世博会,是忙完了一项大的任务,接下来主要的工作有哪些?

  吕国强:世博会后,我们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制定上海知识产权发展十二五规划。这是上海第一个知识产权五年发展规划,由我们局牵头负责编制。因时间紧,内容广,又涉及许多部门,对此,我们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同时听取了方方面面的意见,确定了未来发展的总体思路、主要措施以及工作重点。重点工作包括:优化创新的政策环境、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加强现代服务业知识产权工作、加强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工作、加强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加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等。去年年底前,规划已正式向社会发布,得到各方的好评。下一步,我们还将制定未来十年上海知识产权发展的规划,努力为 “四个中心”建设和“四个率先”提供知识产权支撑。

  China IP: 担任局长的职务,虽然仍旧做着知识产权的工作,但与原来法官的职责相比,您觉得最大的区别有哪些?

  吕国强:首先,两者工作的职能是不同的。法院是属于国家审判机关,而知识产权局属于政府机关。其次,工作面不同,法院相对窄一点,主要是做案子,集中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上,而政府工作面更宽,涉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但两机关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就是为技术创新,为科技、文化艺术的发展与繁荣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

  China IP: 您先后被全球著名的英国《知识产权管理》杂志评为“全球知识产权界50位最具影响人物”;最高人民法院授予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荣誉称号;中国最具影响知识产权十大人物等等。您是如何看待这些荣誉的?

  吕国强:这一切是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的肯定,是对上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的肯定,是对知识产权团队的肯定。我在知识产权岗位上工作了近30年,这是我人生一段终生难忘和充满激情的岁月。在这神圣而又光荣的岗位上,我尽了一份心,出了一份力,与知识产权事业结下了不解之缘,也收获了受益终生的精神财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