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事业回顾与展望

通过对数十位代表性人物的采访报道,全面总结十年来知识产权及相关事业发展的得失;充分展示十年来知识产权相关各行业取得的辉煌成就;深入探讨下一阶段政府与企业将要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主办单位

  • 中国日报社
  •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 《东方之子》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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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阎晓宏 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
  • 汪 洪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局长
  • 吕国强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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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艳丽 罗思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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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约翰·霍金斯 创业产业学之父
  • 潘大龙 欧盟驻华代表团知识产权官员
  • 欧约翰 英国知识产权局C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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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版权协会
  •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合作媒体

对话郭寿康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郭寿康作为我国著名的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法律专家,早在1980年就以中国政府代表团正式成员的身份参加了在日内瓦、内罗毕举行的《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的修订会议。从1986年开始,他以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加了中国的复关谈判(乌拉圭回合),1989年至1992年,他参加中美知识产权第一轮谈判。2000年10月,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讲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我国立法的有关问题》。后又长期担任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副会长。有多部关于WTO法律问题研究的著作和译作。

  本刊记者有幸对这位中国入世谈判的亲历者,以及“泰斗”级的世贸问题专家进行了独家专访,倾听他讲述入世十年对于中国立法工作及知识产权发展的巨大促进作用。

  China IP: 世贸规则对于成员国国家的法律规范有何约束和影响?

  郭寿康:世界贸易组织(WTO),按照其秘书处的权威性解释,是世界上惟一处理国家(单独关税区)与国家(单独关税区)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核心是《WT O协定》。它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世贸协定是经成员签订生效的国际法律文件,构成了国际贸易制度和秩序的基本法律框架和世贸组织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其实质是规范成员相互权利义务的世贸规则。世贸组织也被人们称作是一个致力于公开、公平和无扭曲竞争的规则体制。

  人们常常把国际法称为“软法”,就是因为它不像国内法那样具有强制实施的保障和有力措施。世贸规则在这方面前进了一大步,这在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中也将产生重要影响。世贸规则广泛介入各成员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其影响是全面性的、深刻、长远的。世贸规则对成员规定的义务主要是通过成员的国内立法来实施的,要求国内法律、法规、行政决定、司法裁决与世贸规则的要求相一致。因此,世贸组织的规范被认为是高于成员国国家的法律规范,任何国家的经济立法与世贸规则相抵触,就可能被裁定违背世贸规则和受到制裁。

  经验证明,国际经贸规则无论制订得如何完备,如果缺乏保障实施的切实有效措施,最终就会变成形同虚设,不起作用。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世贸规则不但规定了广泛的规范标准,而且也规定了保障规范实施的切实有效的措施,一改国际法的“软法”特性。具体包括法律法规的透明度要求、通知要求和贸易政策评审制度以及争端解决机制。它们都是涉及世贸规则实施的保障机制。

  China IP: “入世”后我国在立法方面都采取了哪些因应措施?

  郭寿康:1986年7月10日,中国政府正式提出“恢复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地位”的申请。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从1995年11月起中国的“复关”谈判改为“入世”谈判。经过15年漫长而曲折的谈判,我国最终于2001年12月11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我国“入世”后,即享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当承担的义务。这一权利义务也体现在立法方面,一方面我国负有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定使我国法律法规与世贸规则衔接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在世贸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制订、修改有关法律法规以维护我国利益的权利。


  我国“入世”后,既要享有应有的权利,也要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体现权利义务的平衡与统一。入世对我国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们首先面临的就是我国法律法规如何与世贸规则靠拢,或者说是衔接的问题。实际上,根据世贸规则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是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目标相一致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我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入世”后世贸规则对我国法律建设将起到促进的作用。即使不入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也要借鉴世贸规则,不断发展和完善。

  考虑到世贸规则对成员的要求,以及当时国内法律的现实状况,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在立法方面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具体说来,“入世”前后我国法律法规经历了立、改、废三种情况。所谓“立”,就是制定一些世贸规则所要求或允许的、符合市场经济运作的新法律法规。“改”,即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中不符合世贸规则的一些内容,或者补充规定不充分的内容。“废”,就是废除那些不符合世贸规则的规定。

  China IP: 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和看待“入世”对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冲击和作用?

  郭寿康:前面提到了,“入世”后接下来有一个很艰巨的任务,就是必须把我国法律全面修改,适应世贸组织关于知识产权有关协议。当时不要谈别的,就是跟世贸接轨,搭便车以后再说。当时知识产权法律从立法角度讲,是向现代化、国际化迈进了一大步。今天如果回来再补这一课,就贻误战机了。因此我们看到修法以后,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发展取得了重大的进步。当然,这些成就的取得,根本原因是得益于我国整个改革开放的政策,但是我们“入世”也起到了推动的作用。同时,在知识产权方面,还有很多重要的工作需要去做。

  China IP: 在立法修订过程中有哪些问题是当时我国必须予以重视和备加注意的?

  郭寿康:应该看到,中国的立法修订工作是艰巨的,除了上述的工作量大、范围广外,由于中国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因素,某些成员对我国实施世贸规则的态度、决心和力度持怀疑态度。有些对我国“入世”后的政策、法律及实践,挖空心思,伺机找碴,甚至通过评审制争端解决机制寻衅。因此,我们必须尽可能地做好充分的准备,无论是在法律方面,还是思想方面。

  最需要强调的是, 法律的修改、制定应尽可能维护我国利益。世贸规则在要求成员制定相关立法的同时,也给予成员相应的权利和立法空间。我国“入世”要行使应有的权利,运用于我有利的立法空间。总之,承担的义务要履行,享有的权利要用足,于我有利的立法空间要及时填充和使用。

  China IP: 对于WTO协议的有关规则,我国还有哪些没有充分利用的地方?

  郭寿康:按照WTO协议,有些对我们有利,但我们没有充分的适应。比如在WT O协议里面,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定, 其实这个规定很古老,在巴黎公约里面第五条就有,如果有人滥用知识产权就可以启动一些机制。其实我们国家也有这方面的制度,但这个制度到现在还没有充分利用。在前些年的D V D案件中,我感觉就牵扯这个问题,外方说他们在D V D方面有多少项专利都是口头讲的,这显然是违反了WT O协议,这在美国垄断法也是绝对不允许的。不管启不启用,谈判总可以用的。巴西有过一个案例,有一个治疗爱滋病的药,要价很高,接受不了,巴西政府就说要采用强制实施的制度,后来降到了原来药价的40%。总之,这些条款是对我们有利的,也值得我们今后充分的加以注意。

  China IP: 除了充分利用好WTO协议的有关规则,我国有没有可能对其不合理的地方提出修改?

  郭寿康:WT O协议第31条里面有一个条款是经过正式修订的,就是关于公共卫生的需要,特别是爱滋病、霍乱、疟疾方面的药价太贵,发展中国家买不起,也制造不了,但是能够制造的一些国家,像中国、印度、南非,这些有一定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只能自用,不能出口,所以斗争很激烈。激烈的结果最后达成一定妥协,这些妥协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这31条规定了若干的条款,就是把原来一些门槛打破。也就是说这些条款并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是可以修订的,如果发展中国家能够团结一致,也不是不可改变的。据我了解WT O成立以后修改的只是这个条款。


  China IP: 在中国入关、入世的谈判过程中,国内各界对于入世谈判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分歧主要有哪些?引发这些分歧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郭寿康:今年是中国入世10周年,也是我们启动复关的25周年,1986年我们启动复关,同时参加了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当时提法还是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有同志写成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不能提市场经济,只能提市场调节,其中变化感触良多。

  具体谈到知识产权的问题,20年以前入关的时候,还没有提到知识产权。乌拉圭回合就吵的一塌糊涂,列入日程的也吵,没有列入日程的也吵,最后达成了一揽子协议。在知识产权协定方面,作为WTO三大支柱之一,知识产权对我们挑战是很大的,那时候考虑到国内外在科学技术方面的差距是比较大的,我们一旦加入,是不是对我们很不利?对有些部门是否会有摧毁性的效果?比如医药方面。大家很担心,但实践的结果现在回顾起来,应该说挑战是很严重的,还是持续的,但是毕竟我们挺过来了,当时这方面分歧的意见还是很突出的。但中国兵法有一句话,置之死地而后生。没有挑战,也没有进步。市场经济最大的机制就是引入了竞争的体制,就像我们过去没有建立市场经济制度以前,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当时国内在发明创造方面的意识并不是很普及,现在大家普遍意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无论是从企业的角度,还是从政府部门的角度,都在逐渐给予了很大的重视。

  China IP: 这种意识水平的提高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有着怎样的促进作用?

  郭寿康:十年以来,我们在知识产权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从专利来讲,在2001年入世那一年,专利的申请量才20万件左右,到2010年末统计,专利的申请量是122万件,增加了6倍还要多。商标方面,由于基本上不牵扯技术方面的问题,所以进步更快。原来企业把自己的标签卖出去,五毛钱感觉很合算,成本一分钱就可以卖五毛钱,就没有品牌的观念。现在可不一样,我们入世以后第一年突破了30万件,第二年40万件,第三年50万件,到2009年是80多万件,增加3倍多。人们也逐步认识到它的重要性。

  China IP: 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

  郭寿康:成就值得肯定,但问题也不能回避,比如执法方面就存在很多问题,所以侵权、盗版情况仍然很严重。仿冒、假冒现象仍普遍存在,这方面有许多的例子。比如路易威登,据我了解,路易威登在欧洲假冒的来源过去主要是摩洛哥,一般的发展中国家仿造不了,质量要求很高的,现在欧洲假冒伪劣的路易威登相当数量是来自中国。所以现在中国有一些假冒的产品,不但出现在中国市场上,而且还走出去了,走到人家老家去了,这样他那个公司就受不了了。这些情况我们感觉还是认识上的问题。

  China IP: 现在国家提出建创新型国家,经常强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您对此是怎样理解的?有何好的建议?

  郭寿康:我一直坚持一个观点,就是在建创新型国家的过程中,引进的方式可能见效更快一些。我的理解、体会是自主创新跟技术引进不是矛盾、对立的,当然主要是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绝不是等于我们闭关自守,或者是削弱引进技术因素,万事不求人。日本现在很发达,但仍然是大量引进技术,而且据统计,它们引进的技术比输出的技术还要多一些。像世界上一些大的公司,相互之间都有一种合作的关系,你用我的,我用你的,不可能所有东西都由我一个公司来创造,必须互通有无。不光是今天,就算将来我们发展强大起来也需要这样。自主创新是正确的,但在自主创新的同时也要看到世界技术的发展,创新以后才有跟别人谈判合作的条件,否则别人不跟你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