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展

论坛及展览以"去伪存真、传承文明、创新发展"为主题。全面阐述当下书画界中知识产权的问题,艺术品侵权的界定;届时邀请中国当代书画大家、知识产权庭法官就典型案例现身说法,依照现有的法律适用现有的发展;就书画界中的实务做出分析与探讨,挖掘艺术品潜在商业价值;沟通与探讨适合中国书画界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有效路径。

主办单位

  • 中国日报知识产权频道
  •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协办单位

  • 北京海瑞迅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北京蓝色精灵公关咨询有限公司

邀请嘉宾

  • 国家相关政府部门领导
  • 中国法学学者教授
  • 最高法院法官
  • 中国版权协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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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书画收藏家
  • 艺术评论家

指导单位

  • 中国版权协会
  •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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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

  张杰: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律师。
教育背景
  1990-1994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
  1999-2002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硕士学位。
  曾在教育部直属的高等教育出版社法学分社、法律事务部任职。
社会职务
  北京市律师协会 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中国版协科技出版委 常年法律顾问
  中国发明协会 第二届维护发明人合法权益委员会 专家委员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警风监督员
  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伦理委员会 法律专家委员
  中国法学会 会员,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艺术品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所以我们谈到艺术品的时候,我们都会把它定位到《著作权法》里的作品,做具体一点,比如说是美术作品。对于这个作品,法律上有一定的要件,也有一定的保护程序。在90年代,我曾经代理著名作品的案件,接触了很多画家和周边产业的人,也关注到艺术品这个行业和《著作权法》密切的关系。我认为作者在创作当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现在创作的形式特别多样化,市场化的进程很快,比如在创作当中,经常会涉及到合作创作的问题,或者是说这个画家负责创作,有的公司可能会提供其他的物质条件,很多是合作创作。还有受委托的创作,可能是创作一幅画,也可能是其他的工业设计,包括一些衍生产品的设计等等。所以在这当中,在创作前,创作中,及创作成果的实施转化,包括报酬、条件等等,应特别重要的一点是要强调合同关系,把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著作权的归属是共同共有还是某一方享有,要标明得特别清楚。这是维护画家利益,特别是避免以后发生法律纠纷的特别重要的条件。我觉得合同是特别重要的。比如以前90年代中后期毛主席去延安会发生纠纷,因为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所以大家站到不同的立场上,会有不同的看法,所以发生了权属纠纷。

  再一个就是创作完成之后,怎么样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属,有一个公示的意识。比如通过出版的方式,或者通过展示的方式,或者上午也提到通过著作权登记的方式,来固定自己的权利,就相当于向社会公众说,这个作品是属于我的,我是权利人。我觉得能够在创造前后注意到法律上一些制度的应用,对于画家来说特别重要。

  关于拍卖赝品的问题,让我想到了拍卖法里有两个特别重要的,是大家争论比较多的两点。有一个是设定一项权利,委托人、拍卖人有权利在拍卖之前声明我不保真,如果你做了这个动作,他可以免除瑕疵担保,也就是说这个东西要是有毛病,跟我没关系,我告诉你我不保证。所以它可以作为一个免责的东西,作为一个挡箭牌。还有一个制度是,委托人、拍卖人就其所知道的这个作品的瑕疵问题,是一项义务,必须要做说明,因为你在实施一个买卖行为。拍卖虽然有很多的特殊性,但是拍卖在法律上依然是买卖的一种形式。所以它不能够逃脱买卖这个贸易当中最基本的一些规则。所以基于这样一个问题,在赝品的拍卖过程中,如果拍卖机构,包括委托人,以自己某种拍卖的整个过程,你明示给了竞拍人、竞买人这个东西就是真的,但其实不是,那么你就是欺诈,就应该承担欺诈行为的责任。

  刚才谈到一个创作的问题,因为赝品的出现就有一个创作中的环节,就是临摹和仿制的问题。这里面涉及到著作权的问题。临摹从法律来讲,是一种复制行为,复制是要经过授权,当然有一些情况是不需要授权的,比如一些特殊的使用,比如我个人学习研究,但我不是去卖的。这是可以的,比如我要对室外的雕塑做临摹,这都是法律规定不需要做授权的。还有可以免责的这些临摹,以前有一个古代的作品,特别有艺术欣赏价值,我去临摹,其实也是一种使用,也是一种复制行为。但是可能这个作品过了著作权保护期,那么它的财产权已经过了保护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假冒。但如果涉及到假冒署名的话,不仅要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