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展

论坛及展览以"去伪存真、传承文明、创新发展"为主题。全面阐述当下书画界中知识产权的问题,艺术品侵权的界定;届时邀请中国当代书画大家、知识产权庭法官就典型案例现身说法,依照现有的法律适用现有的发展;就书画界中的实务做出分析与探讨,挖掘艺术品潜在商业价值;沟通与探讨适合中国书画界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有效路径。

主办单位

  • 中国日报知识产权频道
  •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协办单位

  • 北京海瑞迅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北京蓝色精灵公关咨询有限公司

邀请嘉宾

  • 国家相关政府部门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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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法官
  • 中国版权协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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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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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杰

  刘世杰: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商经济/经济犯罪法律事务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公司法、第八届著作权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特聘律师;经济观察报、投资者报、北京商报、文化创意产业周刊常年法律顾问;国家法官学院讲师;国家商帐管理师(原商帐追收师)培训项目教材编写者、首批讲师;企业/企业家法律风险管理顾问、讲师。

 

 

 

 

  在之前大家已经谈过,登记只是著作权管理和保护中很重要的一环,但是它不是保护的全部。大家都也谈到了,涉及到发行和出版的问题。其实还有更间简便、更省钱的方法。

  第一方面,在这个领域,大家可以把自己的书法和绘画作品,做一个复制品,然后通过邮寄的方式,把这个复制品邮寄给本人,然后你收到这个信件后,不要打开,这是有邮戳的,这从法律上也能证明这个作品形成于某年某月某日,同时这个东西跟你的原件,因为是你自己持有这个原件,别人会说凭什么你属哪一年的日期,就是你的著作权在前呢,不太好证明。但是通过这种方式,你保有这个信件,一旦发生争议的话,这就是一个证据。

  第二,现在互联网这么发达,任何一个著作权人,他都可以通过互联网的方式来发表自己的作品,在互联网发表之后,也会有一个时间,也能证明你的这个作品已经形成了。这方面带来的是,你的作品也很容易被侵权,因为你的电子版作品已经在网络上传播。任何一个东西都是双刃剑。

  这两点都不需要你额外去花费,因为著作权登记是要有一部分费用的,同时不是每个著作权人都很擅长这个事,感觉很复杂,甚至望而却步了。但是我说的这两种方式就很便捷。

  另外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公证的方式,你可以把作品通过公证处公证的方式,这种公证的方式也是需要支出一定的公证费用。这几种方式都可以考虑。

  中午一位演讲嘉宾讲到外观设计专利的时候,他提到了一个画家的作品,构成了在先权利,因此在美术作品领域也是这样,如果别人有一幅跟你相同的作品在前,你如果非要创作这么一个主题,很显然就涉及到他人在先权利,也就是涉及到著作权跟著作权的冲突。第二个方面,也有可能你想创作的这个作品,有别人商标的存在,那就涉及到这个著作权人想创作的作品跟别人的商标权的冲突,同时也有可能跟别人的外观设计相冲突,这是知识产权本身的冲突。另外一个体系,尤其是我们的著作权人在创作人物作品的时候,还涉及到这个人物的肖像权,人身权的权利冲突。别人的人身权也构成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同时如果涉及到这个人物的时候,比如一个画家在创作美术作品的时候,这个美术作品可能是比较开放的,他需要裸露某个部位,这时候就涉及到别人的隐私权。当没有别人同意的情况下,尤其作为创作人,一定要有一个书面的确认,否则的话,一旦发生争议了,你是没有证据证明得到了授权。

  如果涉及到著作权,判定著作权有一个要件就是接触原则,你确实没有接触的话,那么这种撞车行为,你可以用这条规则来免责。中午周林老师谈到一个案例的时候,说同样创作一个老人,为什么最终法院没有判其侵权。如果大家没有仔细看这个案例的话,可能会有一定的误导,摄影师和画家,他们俩是共同到这个地方去采风,也就是说这个老人,两个人都接触到了。在这种情况下,那个摄影师的举证责任就加大了,他必须证明这个画家没有接触过这个老奶奶,并且确实只是接触了他的摄影作品,通过这种情况,才有可能构成侵权,当然还有其他的要件,我只是点其他一部分。在我们的创作中也是一样的,就有一个是否接触的问题。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涉及到专利检索。知识产权法领域,我想是这样,大家再怎么小心,有时候这种冲突是在所难免的,但不管怎么说,至少我们尽到了自己的努力,不要轻易去侵权。确实在某些领域发生侵权的话,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解决。如果涉及到别人的肖像权,包括隐私权等其他权利,涉及到这个环节,一定要用协议或合同的方式,做一个约定,一定要获得别人明确的授权和许可,这样的话,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自己不要侵犯别人的在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