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展

论坛及展览以"去伪存真、传承文明、创新发展"为主题。全面阐述当下书画界中知识产权的问题,艺术品侵权的界定;届时邀请中国当代书画大家、知识产权庭法官就典型案例现身说法,依照现有的法律适用现有的发展;就书画界中的实务做出分析与探讨,挖掘艺术品潜在商业价值;沟通与探讨适合中国书画界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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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作品著作权登记在书画艺术品保护中的作用

  充分发挥作品著作权登记在书画艺术品保护中的作用
  --专访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
  

                                 

  索来军,曾任国家版权版权管理处处长,现任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曾多年从事著作权法律研究和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参与过著作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修改和具体实施。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长期分管作品登记和软件登记工作,对著作权登记理论与实践有较深的研究,是目前我国著作权登记方面的权威专家。

  作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在传播形式上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在实践中,由美术作品引发的著作权纠纷也比较常见。为避免发生著作权纠纷,事先将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无疑是一个比较有效的措施。作为国内在著作权登记方面的权威专家,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对此有着较为深刻的体会和认识。

  在接受本刊记者的专访时,索来军反复强调,在对包括书画艺术品在内的作品保护过程中,充分发挥作品著作权登记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China IP: 请您简单介绍一下著作权登记的发展演变、基本现状和未来趋势?

  索来军:众所周知,在知识产权领域中,著作权与专利商标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无需国家专门机构予以审查和确认。在现代著作权保护初期,曾出现过一段时间延续对出版权的保护做法,强制要求著作权登记。但随着著作权保护观念的变化和国际保护的要求,获得著作权保护无需履行手续,成为国际著作权保护的普遍原则。

  目前国际上除了少数拉美国家将登记作为保护的条件,还有像美国将登记作为著作权人诉讼和获得法定赔偿额的前提,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法都规定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且不受任何条件限制获得法律保护。我国《著作权法》也是如此。但是,著作权自动产生,在为权利获得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著作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带来不便,如著作权人以匿名或假名方式发表作品以及如何确定作品创作完成时间等方面,著作权人往往缺乏有效的证据。因此,各国普遍又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为著作权人提供真名登记或创作完成时间等事项的登记。据不完全统计,国际上有近70%的国家规定了自愿登记。我国国家版权局曾于1994年制定了作品自愿登记的有关规定,为著作权登记提供了具体措施,此外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重视著作权登记的证据作用。但总体来看,对著作权登记作用和意义的正确认识还需进一步提高,法律制度本身也需要进一步完善。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如何进一步认识著作权登记的作用,确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成为国际上普遍课题。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近些年多次进行各国登记状况的调研,还在去年专门召开研讨会,总结目前各种与著作权登记有关的形式,探讨著作权登记在新形势下如何发挥作用。可以断言,在数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登记为有效保护著作权的权利将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但具体会有什么样的效力,采取怎样的法律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观察和研究。

  China IP: 应该如何客观地看待著作权登记的作用和意义?

  索来军:我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去正确看待著作权登记的作用。

  首先,著作权登记是一项著作权保护中不可或缺的基本制度。如前所述,著作权登记主要记载与作品创作有关的事项,如著作权人姓名,创作完成时间,是否发表以及首次发表作品的时间等。这些事项的记载对判断著作权的归属具有重要的意义,成为著作权人与作品的对应关系和创作在先等状态的客观记载,在推断著作权人的身份和判断是否抄袭等方面具有证据作用。这些可以帮助著作权人减轻诉讼时的举证成本,在授权使用时为被授权人减少风险。

  此外,在权利发生变化时,如发生著作权转让,登记的作用更为突出。由于著作权的是无形的,对作品原件的拥有与享有著作权是可以区分的,所以,对于权利变动状况进行登记记载,可以在发生著作权多重转让时提供有效证据,保护无过错受让人的合法权利。

  目前我国有关登记的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如在立法体系上,目前登记规定只是部门规章,缺乏著作权法或实施条例的依据;登记行政管理体制也比较混乱,虽然最近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加强登记工作的通知,但许多问题未根本澄清和有效解决;此外,虽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转让合同和专有许可合同的备案,但没有具体规定效力,也没有理顺和目前大量存在的其他著作权登记的关系。希望这些问题在修改著作权法引起足够的重视。

  其次,应当避免过分夸大著作权登记的作用。在强调著作权登记作用时,不能忽视著作权自动产生这一基本法律原则。著作权登记对于著作权保护有着特定的作用,但终究不是取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条件。在推行著作权登记制度时,应当注意正确的宣传和引导,避免误导著作权人。著作权登记的特殊作用决定着它与专利登记和商标注册有着本质的区别,著作权登记数量与文学艺术作品创作和传播的实际状况并无直接联系,不具有收集作品信息的功能。不能盲目地与专利商标攀比,片面地追求登记数量,也不能因著作权登记而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

  China IP: 著作权登记对于书画作品的保护的意义与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

  索来军:作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包括书法作品),作为一种造型艺术形式,从事创作的作者众多,作品传播方式多样且传播广泛。在作品登记中,美术作品的登记数量始终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美术作品发生的著作权纠纷也比较常见,如未经授权出版画册等出版物;未经授权将室外雕塑用于商标设计;在设计纺织品图案时抄袭他人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等。发生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的原因除了恶意侵权外,使用者对著作权法律的误解,以及美术作品的创作极易出现相互借鉴和模仿不无关系。此外,美术作品原件的财产转让发生频繁,也影响到著作权人的行使权利。因此为避免防止发生著作权纠纷,事先将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无疑是一个比较有效措施。通过登记,将著作权人或作者姓名,作品创作时间,是否发表,首次发表或出版的时间等事项以及作品样本提供登记机构记载和保存。一旦发生非法使用或者抄袭纠纷时,这些登记事项都可以作为初始证据,为非法使用者的侵权责任和判断是否抄袭等提供帮助,也使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不因为作品原件发生转让而影响继续行使权利。

  China IP: 书画作品著作权登记的具体操作步骤是怎样的?登记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索来军:申请作品登记主要需提交三个方面的材料,(一)申请表。申请表中包括作品名称、著作权人姓名或名称、作品署名、创作完成时间、是否发表、首次发表时间、创作方式以及申请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二)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供与申请表中填写一致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如果是合作创作、委托创作、职务作品或法人作品,还应提供相应的合同和其他证明。如由他人代理登记,还应提供委托书。(三)作品样本。申请人应当提供与申请表填写内容一致的作品样品。登记机构规定了具体提交样本的要求。登记机构在受理和审查时,将对上述材料进行形式上的核实。对不符合要求的,将要求申请人补正。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登记机构将发登记证书。登记证书上记载着登记号、登记时间以及登记的主要事项。登记机构不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登记机构在登记后,如发现有不真实的信息,或者存在登记规定中的情形,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有登记。近年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推行和完善著作权登记制度做了大量工作,制定了各种登记规范,通过各种形式与多方合作,开发运营了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了登记营业大厅等。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为申请人提供满意的服务。(文/聂士海 《中国知识产权》China IP)

                                                                责任编辑:赵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