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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袁真富博士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 本刊专栏作者
虽然大公司“有钱就是任性”,但也不可能针对每一个侵权行为,都要去采取激进的诉讼攻击,或者一开始就发动诉讼。因此,事先寄发律师函或者“侵权警告函”,是司空见惯的事情。
文/石必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本刊专栏作者
笔者在审理(2014)高行(知)终字第2815号“便携式显示设备(带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就遇到了上述问题。限于篇幅,本文只讨论其中一个问题,即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是否必须指明哪些部分是通电图案。
文/侯卫蔚 China IP
时值第五届中国知识产权新年论坛召开,记者第一次正式见到了这位传说中带领整个团队进行体系构建的知识产权部总监高丽晶。她所展现出的细腻谈吐和灵动的身影,让人一时很难想到她已经在知识产权这条道路上无悔耕耘了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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