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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商标权人鉴定结论从证据性质上而言既不属于书证,也不属于鉴定结论,而是当事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商标权人鉴定结论具有“推定所有被控侵权者都侵犯其注册商标”的天然倾向,但其证明力仍然被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所承认,原因在于其在事实认定方面具有无法替代的重要价值:首先,法定鉴定部门不能悉数掌握商品真伪的鉴别方法;其次,法定鉴定部门对商品真伪的判断往往与是否“伪劣”混同,导致鉴定失真。 文/米开拉·莫迪亚罗
国际知识产权界正密切关注着欧洲即将实行的新专利制度的最新进展,包括“统一专利”(即欧专局授权且无需在欧盟各个国家申请即可生效的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该法院做出的有效性和侵权判决可在数个欧盟成员国同时生效)。
文/熊文聪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刊特约撰稿人
公知常识和其他证据一样, 都是在纠纷发生前已然存在的客观事实,且任何证据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由当事人自主选择、自主决定的。作为补充证据的公知常识并不当然可以被法院采信, 除非其是原告用来证明行政行为违法。 IP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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