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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原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而当讨论非法使用与本条后半句关系时,知识产权业内的观点,可谓争锋相对,很难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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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代理人的日常工作中,在客户确认专利代理人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没有问题后,专利代理人与客户核对申请信息时,针对发明申请,通常需要和客户确认是否提前公开。
李德成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不同的主体形成于不同时期的技术秘密与经营秘密信息,在诉讼中主张共有的共有人均有义务根据自己成为权利人的时间提供证据证明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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