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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耀明 中文“在线反盗版联盟”法务中心副总经理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应用新型电子证据的案件日趋增多。因新型电子证据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的特点,受到了诉讼参加人的普遍欢迎,并正推动着一场自下而上的证据形式的变革。但对于新型电子证据,过往司法实践并未形成统一认识。
侯娟娟 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
笔者认为,商标权利人对涉案商品真伪辨别而形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属证据种类中的被害人陈述,不能以商标权利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及不具有鉴定机构的法定鉴定资质为由,否定其证据效力。
黄瑜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庭审判长(原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
认定在后注册商标、字号的使用侵害在先企业名称权(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则必须符合《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过错+损害”的法定构成要件。认定是否具有“过错”,人民法院应综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二者的近似程度、所使用商品的类似程度、请求保护字号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等,并充分考虑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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