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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
按照专利法中“权利用尽”的原理,在商品经专利权人同意售出后,买方对专利商品的使用、转售行为不再被视为侵权,但买方制造专利商品的行为仍然构成侵权。当一个商品因被使用而发生损坏,对它进行充分的维修或维护,一般认为这是正常的,被视为“使用”行为。而当需要维修的内容过多时,这种维修行为是属于“使用”还是“制造”就存在争议了。讨论者一般以“修理”与“再造”描述其间的区别。
吴子芳 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律协著作权委员会秘书长,长沙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副会长
明确著作权归属是版权开发和维权的前提,对于影视作品而言,“作者”和“著作权人”并不是相同概念。参与作品创作的为作者,但是在法律层面,从便于影视作品传播和版权利益分配的角度出发,著作权法进行了相对技术性的处理,将权利统一归于“制片者”。然而,影视作品的创作过程非常复杂,给著作权归属的认定带来一些难题。
曹丽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笔者梳理了近年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司法判决,发现能被法院最终认定为链接服务的情形并不多,不少被告表示对其设定的链接服务证明责任过重。笔者拟以本文对当下看似相对严格的“链接服务”证明责任作分析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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