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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远钊 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执行长
惩罚性赔偿在先天或本质上就是一个混合了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的“综合体”,加上其又必须以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具有故意为前提,而“故意”本身又是一个往往含意不明的概念,惩罚性赔偿的认定经常难以得到明确阐释,也不容易对其梳理出一致脉络。本文提出了惩罚性赔偿体系背后亟需进一步研究和商榷的五个问题,希望藉此抛砖引玉,促进相关体系的深入完善。
卢海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新《著作权法》尽管亮点很多,但依旧面临很多解释问题。在适用新《著作权法》时不能割裂历史,而应传承过去著作权司法经验当中总结出来的智慧,既不违背著作权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也不与行业发展的需求背道而驰。将著作权法看作是行业发展的背书并不为过,任何著作权人都不可能在脱离整个产业发展大环境的真空当中创作,任何作品都不能在脱离产业发展的环境中传播。
银静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我国现行《商标法》中有多个关于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条款。其中,《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将“代理人抢注”列为恶意注册的类型之一,并具体规定如下:“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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