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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维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对于所谓的“灰产”,也不能径直认为因缺乏法律的规定,相关行为就不具备刑事违法性。我们之所以发生疑问或者争议而认为某一行为属于灰色地带,原因在于我们往往被技术的复杂性和行为的链条性所迷惑,而忽略了应当对这些新类型的行为进行穿透的实质性解释,以便实现法益的全面保障。
吴子芳 香港理工大学博士、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主任
笔者作为一名多年从事影视剧等视频维权的专业律师,近年指导和代理了多起针对客户端App侵权的案件。在被告一致抗辩仅提供视频链接服务的情况下,我方坚持主张被告直接提供侵权视频构成直接侵权,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现笔者结合典型案例,将相关经验和办案心得与读者分享。
陈绍娟、程玲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知识产权侵权中的懈怠抗辩有没有适用的空间?如果没有,我国是否有必要在将来的立法中引入权利懈怠制度?本文在重点分析美国权利懈怠抗辩制度的最新动向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在我国构建有限的权利懈怠抗辩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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