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周刊四百四十一期 “鹅厂出品”≠“鹅厂”出品? ——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之司法规制启示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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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针对第16715668号“鹅厂出品”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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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好友 邮件订阅   2019.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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