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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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经营模式——NPE和专利“聚合”公司之畅谈
    作者:李鸿儒 北京汉能创昱科技有限公司 贾丹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文献部

  近年来,关于NPE--“专利流氓”、 “非执业实体”的讨论甚嚣尘上,引发了企业和媒体越来越多的关注。据报道截至2012年12月1日,在2012年所有专利侵权案件中,62%是由“非执业实体”企业发起的,诉讼给被告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就高达290亿美元。加州圣克拉拉大学法学教授Colleen Chien表示,这些“非执业实体”企业并不是想基于专利 来创造产品,而是想通过打官司从其他公司身上“抽取”专利 使用费。

  随着NPE的兴起壮大,国际专利战局中的纷争和各方角力更加混乱,而资源更为雄厚的专利“聚合”公司的存在,举手投足间给专利战增添了更多危险的意味。专利“聚合”公司往往拥有数量庞大的专利群,涉及各个行业和领域,其借助空壳公司运营专利,与高等院校强势合作,通过基金资助等方式从源头上把控收集专利权,甚至与国际大型企业合作为其构建专利防御屏障。至此传统的专利运营模式受到挑战的同时也悄然的发生了变化,专利经营模式向商业运营模式转变,运营方式多样化的趋势已然浮出水面。

  把专利当做商品来经营即专利商品化是专利“聚合”公司和NPE运营模式的基础概念。专利以公开换取法律保护,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专利作为一种法律工具和经济工具,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法律保护,更能够给拥有者带来巨大的实际经济利益。认识开发利用专利“潜能”的过程带动着专利经营模式不断发展和多样化。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以及独占实施许可的存在使得专利权可以与发明人或申请人的分离得以实现,为专利在市场上流通提供了法律基础,那么专利参与到经济活动中,专利经营模式中呈现科技研发与经济实体分离的趋势就无可厚非了。

  专利权的拥有者可能是研究机构、院校甚至个人,他们不具备将专利成果化的能力,具有生产实力和资本优势的企业可以将这些专利权“收购”到自己旗下,因而企业未必要亲自研发对应的核心技术。然而交易双方找到对方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许多科研院校申请的专利无处可用不能产生市场价值,只能充当“专利数量”的门面,科技成果就此浪费掉,而很多企业大手笔购买的专利并不能覆盖自身技术,专利库虚有容量对技术的保护单一薄弱。同时交易双方还存在不对等性,使得专利权人往往不能得到应有的实际利益。科研院校长年对专利缺乏应有的重视,与企业合作进行研究开发时他们更愿意将科研成果以论文的形式发表,放弃专利和应得利益。NPE和专利“聚合”公司解决了这些“问题”,这个中间交易平台自发进行市场调研主动联系需求双方,只不过他们并不是直接促成双方合作,而是以更具吸引力的价码取得科研院校研发成果的专利权,然后再去找企业补平投资获取利益。交易双方匹配困难和双方的不对称性给NPE等专利运营模式提供了可趁之机,即使只是抽成百分之几,与真实生产后投放市场的利益相比严重缩水,但最终可以把潜在利益真实化仅这一点就具有极大的诱惑力。专利“聚合”公司和NPE的专利经营方式,使得专利权人以更多的方式获益,更容易得到企业、研究院校和个体发明者的青睐。笔者预测,企业的核心技术并非由自己研发产生,研发从企业中剥离出来,NPE和专利“聚合”公司参与到从研发到生产的经营过程中是未来专利运营发展趋势之一。生产企业、研发机构、中间商NPE和专利“聚合”公司三足鼎立,三方各有分工,NPE和专利“聚合”公司支持科研机构研发获取专利权,企业与NPE和专利“聚合”公司合作取得符合需求的专利的专利权或使用权,然后再利用手中专利权防御打击竞争对手从而达到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其中有效的一种手段是如果竞争对手诉讼企业侵犯专利,企业可以从“购买”的大量的专利中抽取可利用的专利进行反诉从而迫使对方与企业达成和解。届时,专利权对企业技术直接保护的方式将衍生出新的保护形式,专利权从“技术保护伞”变为企业与竞争对手抵抗和平衡的工具。伴随着专利经营模式的变革,专利保护方式终将发生变化趋向多样化。

  不可否认,这种专利运营模式下,NPE和专利“聚合”公司的参与给市场带来了商机,其不但可以推动研究机构和高校对专利的开发转让和利用,为科研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提高科技创新热情,同时给专利市场增添了活力,让院校、个体发明人意识到自己申请的专利不只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纸文件,更可以带来切实的商业价值。但是,现阶段研究方往往对专利没有足够认识和重视,不懂得如何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在聊胜于无的思想下往往没有经过任何评估和分析便随意将专利廉价转让给他人。而在国际NPE和专利“聚合”公司关注并进驻中国的情况下,长此以往中国将不仅成为商品的廉价制造地,也将沦为专利技术的廉价创造地。国内知识产权和技术流失,中国企业在海外遭受来源于本土技术的围剿,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为专利转让买单,最终将对本国企业在外国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进一步打击国内生产制造业。

  “一流企业定标准、二流企业做品牌、三流企业卖技术、四流企业做产品”,NPE和专利“聚合”公司这种专利经营模式打破传统思维,甚至可以说优于标准和概念。他们懂得规则利用规则,在“游戏”里游刃有余。NPE和专利“聚合”公司具有一部分中介公司的性质,但其不同于任何一种以向客户提供中间代理服务的机构,不仅仅充当交易平台,还能利用手中的握有的专利权进行诉讼、转让、许可等获取利益。不费血汗买进卖出对资源整合利用抽取高额的中间利润,或者直接参与创新,组建科研团队针对“客户”需求进行研究开发,利用开发成果申请专利卖给目标客户或者状告目标客户,如此“量体裁衣”的有效获利模式,实在是不得不让人佩服。当这种商业模式越来越成熟壮大,当NPE和专利“聚合”公司手中掌控的资源越来越丰富庞大,其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影响也将越显著深远。

  应对这种专利运营模式,企业要持小心审慎的态度。为什么要把“机会”和“刀柄”留给别人?提高本国专利保护力度、加强专利制度建设完善,是保护国家利益的根本之道。专利技术供应方和需求方信息、资金、地位的不对等,交易双方需求信息不流通不匹配,发明人付出与收益的不平衡,给了NPE和专利“聚合”公司可趁之机。既然是专利交易双方资源不匹配不对等引发的经营模式,那么我们可以对症下药减轻缓这种情况。既然NPE和专利“聚合”公司充当了中间运营的作用,何不让政府机构来创建平台和机会充当资源的整合管理和调配的角色,充分利用市场规律,经过全面的需求调研将具有相应研发能力的团队和特定需求的企业匹配起来,通过合作、委托等方式使不同功能的板块合理嵌合,共同完成技术开发和专利成果的商业化。

  政府建立机制搭建桥梁,开展面向需求的服务:面向全社会范围进行项目征集,筛选可转化的专利项目、筛选相对应的企业并采集需求的信息、评估专利项目无形资产和进行专利技术交易的风险调查,建立技术、经济、法律指标体系考量专利技术的质量,为企业和专利技术成果拥有者双方提供帮助、指引道路、提供保障。政府施力开展专利综合信息资源建设,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传播的专利信息为基础,以专利技术推广、转化为目的,结合企业基本信息与技术需求信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市场研究等方法、手段,规模化、产业化地加工、梳理与整合专利信息,建成支持专利产出与需求相对接的专利综合信息资源[3]。我国专利技术转化率仅有20%左右,专利产业化率约5%左右,而发达国家专利转化率在80%左右[3]。基于此种现状,由政府出面提供政策扶持、信息供应和评估指导,鼓励专利权人将专利转让、许可给有需求的公司,为专利需求者和供给者开辟道路提供引领帮助,将能够大大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对专利技术转化带来的制约。与此同时提高对研究机构、中小企业和个人发明创造的保护力度,特别是无法自己投资生产的发明人提供帮助。增强发明人与专利的利益联系,参与生产、转让、许可、诉讼的利益抽成,建议将类似《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明确的二次获酬权合理的融入到发明人奖励的制度规定中,转让后的专利实施及诉讼发明人可酌情抽成,专利实施抽成优于诉讼,使发明人对专利“负责”,不随意卖给NPE和专利“聚合”公司,让专利权人人和企业双方受益,防止专利流氓从中获利。

  结语

  面对NPE和专利“聚合”公司这种专利运营模式发展的优势和弊端,本文分析探讨了这种专利运营模式优势的产生原因,抓住专利可商品化、专利运营交易中存在的问题积极讨论探索应对策略,建议以政府创建平台搭建桥梁的方式避免弊端扩大化,借势于专利运营中特殊的“商业模式”的发展,促进专利蓬勃发展的同时保证经济社会的正常秩序。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China IP

据悉,正在修订中的《专利法》四修,拟将恶意侵权专利赔偿额度从原有的最高三倍上限调整到最高五倍,五倍赔偿已经是目前世界上最高的赔偿额度,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没有考虑过
合理,打击侵权,确有必要
不合理,赔偿过高,国际上并无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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