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必胜
中国政法大学
兼职教授 本刊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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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贡献视角下的专利有效性评价(一)
2014/08/14

  专利制度的本质有多种解读,其中一种解读是,专利制度通过给作出了技术贡献的发明人授予与其技术贡献相适应的排他性权利,激励所有人努力作出技术贡献,推动技术进步。技术贡献与专利权进行交换的基本原则是,有技术贡献,才可能获得专利权;有多大技术贡献,才可能获得多大的专利权。充分理解技术贡献与专利权相互交换的基本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正确解答专利有效性评价中的各种难题。下面简要从技术贡献视角来分析如何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专利有效性评价的主要问题。

  一、技术贡献的理论分析

  为什么应当考虑技术贡献?专利制度的各种哲学原理,无论是专利制度的自然权利论、服务报酬论、垄断利润激励论还是公开换保护论,都隐含了对技术贡献的要求。专利制度的自然权利论建立在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基础上,劳动产生财产,产生类似专利权性质的财产的劳动一定不是体力劳动,而应当是产生技术贡献的劳动。专利制度的服务报酬论认为,发明人提供了有用的服务,因此应当给予发明人报酬。发明人提供的有用服务是什么,就是技术贡献。专利制度的垄断利润激励论认为,技术创新有利于社会,所以给予垄断利益,激励技术创新。在这里,技术创新就是技术贡献的另一种表述方式。专利制度的公开换保护理论认为,公开技术贡献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给予专利权保护有利于促进发明人将技术贡献不作为技术秘密来保护。公开换保护所强调的公开对象,一定是有技术贡献的技术信息。因此,专利制度的所有理论基础,都离不开技术贡献这个关键。

  什么是技术贡献?技术贡献至少应当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有贡献意味着与现有技术相比有进步,有进步包含两层意思,首先是不相同,其次是非显而易见。如果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应当认定为有进步。在专利法上,技术贡献的要求主要体现为专利新颖性和专利创造性的条件。第二层意思,贡献具有技术性。所谓技术性,是指技术贡献应当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获得了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技术贡献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技术贡献的第二层意思,可以体现为专利法上对专利实用性和专利客体的要求。

  技术贡献是不是专利性的充分条件?必须注意,技术贡献是专利性的必要但不充分条件。没有技术贡献一定不能获得专利权保护,但有技术贡献不一定能够获得专利权。有技术贡献不申请专利保护,当然不能获得专利权。虽然申请了专利,但专利权的获得需要完成一定的审查程序,不配合专利审查部门完成审查程序,也不能获得专利权。专利权保护范围通过权利要求书来确定,如果技术贡献只体现在说明书中,但没有以合适的方式写到权利要求书中,也无法获得专利权保护。

  专利贡献要求是否体现在规范文件中呢?一些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强调了从技术贡献的视角来看待专利权保护。例如,2002年欧盟《计算机实施发明的专利保护指令》第4条规定,计算机程序要获得专利保护就必须具有创造性,而具有创造性的条件之一是计算机程序必须作出了技术贡献。该规定实质上是强调了在专利权有效性评价中必须考虑发明人的技术贡献。在法发〔201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对于创新程度高、对技术革新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首创发明,给予相对较高的保护强度和较宽的保护范围。所谓创新程度高、对技术革新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首创发明,应当指技术贡献较大的发明。这实质上是强调了技术贡献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的重要影响。

  二、技术贡献视角下的权利要求解释原则

  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如何体现技术贡献视角?在技术贡献视角下解释权利要求,基本要求之一是,避免确有技术贡献的发明创造因明显文字错误而被认定无效。这一基本原则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认可。在201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评述(2011)行提字第13号“精密旋转补偿器”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时指出,权利要求中的撰写错误并不必然导致其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如果权利要求存在明显错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应记载能够确定其唯一的正确理解的,应根据修正后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再对该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进行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实质上是要求解释权利要求时对撰写瑕疵给予适度容忍。

  为什么要对确有技术贡献的发明创造的撰写瑕疵给予适度容忍呢?这是因为我国的专利申请量增长太快,而专利代理行业的发展跟不上步伐,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水平普遍不高。如果对于确有技术贡献的发明创造提出较高的撰写要求,可能会将一些确有技术贡献但有轻微撰写瑕疵的发明创造排除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这实际上是不利于专利权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在法发〔2012〕15号文件中表示:充分考虑专利文件撰写的客观局限,在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范围内,尽可能保证确有创造性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实现专利申请人所获得的权利与其技术贡献相匹配,最大限度地提升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技术贡献视角下解释权利要求的典型案例

  在具体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如何体现前述基本原则呢?笔者在审理(2013)高行终字第732号“一种对旋转轮体加热的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通过考虑隐含限定特征对专利权人的撰写瑕疵进行了弥补。在该案中,杨某是名称为“一种对旋转轮体加热的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11年,韩某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2012年2月2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820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韩某不服第18200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专利权人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诉讼中的争议焦点是,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导磁体(4)按轮体(5)的轴向在线圈骨架(2)的圆柱面(10)上均布”应当如何理解。仅从文字表述来看,上述内容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多个离散的导磁体,与线圈骨架圆柱体的轴相互平行,并在线圈骨架圆柱面上均匀分布。正如本专利实施例的附图中所示的导磁管的结构。第二种情形,多个导磁管作为环形件,在线圈骨架圆柱面的轴向上相互平行,并在线圈骨架圆柱面上均匀分布。正如证据1中导磁管的结构。

  笔者认为,为了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解释权利要求时,至少应当考虑到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对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应当激励专利申请人尽量明确地表述其专利权保护范围,避免因为模糊的表述而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如果专利申请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使用模糊的文字表述相关技术特征,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或者导致保护范围过大,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第二,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表述有歧义时,解释权利要求书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对说明书和附图,甚至结合专利权的修改情况,尽量全面地考虑权利要求书中相关文字表述的真正含义。对于确实有技术贡献的发明创造,要尽量避免因为明显的撰写瑕疵而否定其效力。充分考虑专利文件撰写的客观局限,在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范围内,尽可能保证确有创造性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实现专利申请人所获得的权利与其技术贡献相匹配。

  在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文字表述来源于说明书中对实施例的技术方案的描述,而根据实施例的附图来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内容应当是第一种情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确实有技术贡献,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和附图也不会产生误解,应当对其撰写上的瑕疵予以适度宽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相关内容应当解释为第一种情形而不是第二种情形。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专利权人的上诉主张,应当予以支持。基于前面所述的原因,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维持了无效决定。

  四、小结

  专利制度的基本原理之一就是根据技术贡献来授予和保护专利权,技术贡献视角有时能够直接触及专利权授予规则和专利权保护规则的本质,因此有必要尝试着从技术贡献的视角来理解和确定专利权有权性评价规则。在解释权利要求时,我国的专利撰写实际情况要求,适度容忍确有技术贡献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的拟定瑕疵。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总第89期

据悉,正在修订中的《专利法》四修,拟将恶意侵权专利赔偿额度从原有的最高三倍上限调整到最高五倍,五倍赔偿已经是目前世界上最高的赔偿额度,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没有考虑过
合理,打击侵权,确有必要
不合理,赔偿过高,国际上并无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