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晫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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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编程语言能否享有著作权?——兼评美国甲骨文公司诉谷歌公司JAVA侵权案
2015/10/20

  甲骨文公司针对该案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但最高法院拒绝向该案发出调卷令,这意味着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

  在计算机如此普及的今天,想必即使没有学过计算机的人也听说过JAVA语言。JAVA是可以撰写跨平台应用程序的面向对象的程序设计语言,该语言有效解决了程序员编写的同一程序在不同操作系统之间的互通问题。按照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使用JAVA语言编写的即为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JAVA不同于一般的编译执行计算机语言和解释执行计算机语言。它首先将源代码编译成二进制字节码,然后依赖各种不同平台上的虚拟机来解释执行字节码,从而实现了“一次编译、到处执行”的跨平台特性。J A V A由四方面组成,包括JAVA编程语言、JAVA文件格式、JAVA虚拟机和JAVA应用程序接口(JAVA API)。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即为A P I,所谓A P I是应用程序接口信息,简言之,就是函数调用行命令。争议在于,如果有人用了函数接口信息,但是自己编写具体函数代码,这是否侵犯著作权?

  日前,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针对甲骨文公司诉谷歌公司侵犯J A V A作品著作权案作出二审判决,撤消了此前联邦旧金山地方法院作出的有关甲骨文公司的JA VA不享有著作权的一审判决。这一案件集中于甲骨文公司对谷歌公司安卓手机操作系统侵犯JAVA相关版权的指控。在一份长达69页的判决书中,由3名法官组成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合议庭裁定,甲骨文公司可以就谷歌公司在安卓系统中使用JAVA编程语言的行为要求版权保护,指导计算机执行预期操作的一系列指令中可能包含了符合版权保护条件的表达。

  甲骨文公司此前起诉称,谷歌公司在开发A n d r o id系统的过程中抄袭了许多材料,包括超过37个J A V A的A P I,以及11行J A V A源代码。甲骨文公司认为这些代码应当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2012年,美国旧金山地区法官威廉·阿尔苏普判决称,这种情况不受版权法保护。他在2012年5月31日的一份声明中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并且否定了先前陪审团对于谷歌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的认定:“接受甲骨文公司的声明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对某一指令系统的某一版本的代码要求版权保护,并禁止其他任何人用自己的代码方式实现相同的指令系统或部分指令系统。从未有过任何判决鼓励或者支持这样的主张。”

  而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在甲骨文上诉之后做出了相反的判决,并且这直接导致了谷歌公司将整个案件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在2014年5月的判决中写到:“我们认为一个A P I软件包中代码的声明,结构和组织方式是受版权保护的。我们决定推翻此前地区法院关于A P I版权的判定,并恢复陪审团给出的关于谷歌侵权的意见”。

  在著作权法基础理论中有一项重要的理论即思想与表达两分法,著作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在计算机软件中,所有的功能、方法、流程均被视为思想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进一步,为了明确两分法,产生了吸收原则,即如果一种思想仅有一种或者有限的几种方式表达,该表达因为受思想吸收而不受保护。

  一审法院认为,JAVA API实际上就是函数接口信息,由于函数是功能,因此不受保护。而接口程序虽然是表达,但是如果谷歌公司为了兼容目的,仅能采用一种方式编写A P I,那么A P I的表达被函数的功能吸收,因此JAVA API不能受保护。

  二审判决则认为,所谓表达方式有限不是“抄袭时”的表达方式有限,而是“创作时”的表达方式有限。换句话说,最初S u n公司在编写J A V A的A P I时,表达方式很多。编好了之后,谷歌公司要复制的时候,当然只有一种方法。该情形下,不能因为和功能有结合而就完全放弃对表达的保护。至于是否兼容,那是“合理使用”的问题,而不是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而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也是二审法院责令一审法院继续进行审理的问题。

  甲骨文公司针对该案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但最高法院拒绝向该案发出调卷令,这意味着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该案将对美国的计算机软件行业产生深远影响,反对该判决的人士会认为甲骨文公司在本案中的胜利将不利于创新,因为软件开发者将无法自由地在他人的成果之上进行开发;而支持该判决的人士会认为有效的版权保护是软件创新的关键,即使是作为编程语言的JAVA也不例外。

据悉,正在修订中的《专利法》四修,拟将恶意侵权专利赔偿额度从原有的最高三倍上限调整到最高五倍,五倍赔偿已经是目前世界上最高的赔偿额度,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没有考虑过
合理,打击侵权,确有必要
不合理,赔偿过高,国际上并无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