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丽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庭法官 本刊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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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性经济”与“轻度规制” ——如何面向和规范未来的经济“新常态”?
2016/07/29
  英国牛津大学在1833年出版了由经济学家威廉o弗尔斯特o罗埃德(William Forster Lloyd)所撰写的一本名为《关于人口制衡的两个讲座》(Two Lectures on the Checksto Population)小册,其中生动地描述了如果没有任何规制就让每个牧羊人任意到无人的小岛上自由放牧,那么不出多久,小岛上的牧草就会完全耗尽,这最终将导致公共资源的枯竭。因此,手册便进一步研究分析究竟要采取怎样的规范措施才能有效地避免这样竭泽而渔的悲剧发生。这就是经济学上"公有领域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理论的由来。
 
  135年后,生态学家嘎尔瑞o哈尔定(Garrett Hardin)就以这个理论为名,在著名的《科学》(Science)期刊上发表了一篇论文,把空气、海洋、河流、渔产、甚至办公室里职员共用的冰箱都纳入讨论,也由此让如何有效地促进环境保护以及经济的可持续与啮合性发展成为了全球关注的课题。
 
  然而经验与实证显示,想要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不能只是依赖完全的私有化与政府的规制,而这样的"悲剧"也未必在欠缺公权力的介入时就无可避免的发生。当使用者意识到这样的竭泽而渔会严重损害到自身的利益时,其往往能够自觉地开创出复杂但却相当有效的系统来维持和管理那些公共资源;反而过度的规制或政府干预却容易导致走向另一个极端,造成过分规制所产生的资源闲置,甚至让经济的发展陷入僵局(过高的交易成本)。这正是麦可尔o海勒(Michael A. Heller)教授于1998年在《哈佛法学评论》(Harvard Law Review)上所发表的论文《反公有领域悲剧》(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的聚焦所在,这同样引发了全球的高度关注。也由此进一步细化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规范与平衡。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改善和演进,今天的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体系所要追求的,正是如何避免走向这两个"悲剧"的任何一个极端,且必须在两者之间寻找适当的平衡。由于市场发展的千变万化,其中的各种权益关系也是环环相扣,这当中的平衡就成为一种动态性的、犹如走钢索般的细致微调,不但要能与时俱进,更要有理论与实证的支撑,才不至于扼杀产业与经济的成长。
 
  受到"公有领域悲剧"概念的启发,美国伊利诺大学额尔巴纳-香槟校区的两位学者马可斯o费尔森(Marcus Felson)与乔o史佩西斯(Joe L. Spaeth)于1978年发表了一篇名为《社区结构与协作消费:由一个例行活动着眼》(Community Structure and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 A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的研究报告,从行为学的角度来推断未来人类经济活动的模型,并首次使用了"协作消费"这个名称。这开启了研究现代"分享性经济"的先河,也对未来的许多市场发展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导向。
 
  随着电脑与网络的使用愈趋普及,人们的生活方式果然在无形之间走向了"协作消费"。先是点对点的资源互联式分享(例如影音作品),之后由于社交网站、移动平台与第三方支付等的发展,人们愈来愈能够与不相识的人建立一定程度的"互信",这也成为整个分享经济的基础。所谓的"互联网+",其实也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建构不同活动或经济行为的一个主要的工具之一。
 
  在分享经济的环境下,许多传统上的区隔已然被完全打破,资源的再分配与循环分享已是必然。例如,人们将其住处的空屋透过诸如Airbnb的中介服务从事短期出租,形成了变相的"民宿"或迷你型旅馆,不但开创了新的收入模式,也让本来闲置的资源获得了应用,不过这样的服务提供却不在对传统餐旅业的规范之内。又如将自己的空车通过如Uber、滴滴出行等投入类似出租车的服务,让供需双方更能有效利用资源,开创整体社会的产值。在这样的新经济型态下,消费者的取向也逐渐从传统的"拥有"(所有权)转化为能获得各种便利的"体验"(experience)与"接触"或"取用"(access)。
 
  经验已经表明,市场的确对这样的新型商业创新模式或"扰乱性"竞争型态有着庞大的需求,而相关企业的快速成长也显现出了市场对各种分享经济模式的热烈欢迎。即便是在具有指标性的汽车产业内,全球主要的制造者都已经与硅谷的高科技企业展开各种合作,发展无人驾驶汽车以及各种未来的智能代步工具。因为一旦包括无人驾驶在内的智能汽车达到一定的量产规模,传统汽车销售很可能将面临大幅度且快速的萎缩,人们将不再介意是否拥有汽车实体,整个产业也将彻底转型成为针对人们个别交通需求的点对点与个性化服务的提供者。换句话说,明天的汽车制造者,就是今天的Uber与滴滴出行加上更多相关企业。
 
  任何事情都有利有弊。"扰乱性"的竞争自然会对既有的市场秩序与利益分配造成相当大的冲击。而消费者在寻求便利的体验、取用与分享时,也自然还会希望有一定的基本规制,例如对于服务内涵的公共卫生、质量与安全的框架性保障和基本合规性的要求等。这样才能让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建立足够的信心与信任,而这种分享型的经济才能够赖以存续和发展。但是如果规范得太过细密繁杂,则又很容易扼杀了各种潜在的商机,让各种创意和创新难以发展。这又是回到了要如何避免走向两个"悲剧"中的任何一个极端。
 
  例如,Airbnb所提供的住房质量受到很高的评价,这就促使他们必须更加爱惜羽毛,确保自身的品牌形象。但还是不免发生了在若干都市(例如纽约市)有人把原本要作为平价住宅的房屋转变成了投资性的地产标的并通过此项服务来从事牟利的现象。又如Uber所提供的服务一般也是受到了相当高的评价,但仍然不免发生了其中的少许驾驶人对乘客有不礼貌甚至进行侵害的行为。这些都可以视为相关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成长痛苦",与"脸书"(Facebook)必须经常面对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一般。这些状况其实没有一件可以被当作是"小事情",因为其背后都是关系到使用者与提供者彼此间能否建立基本信任的核心问题。
 
  由此便很容易产生一个自我矛盾的困境:在政策和法规上,一方面,如果此时要积极鼓励创新驱动,因为这正是刺激市场竞争与经济发展(尤其是消费导向的经济)的重要来源与活力,那么就必须尽量减少相关的规制与行政干预,以便给予足够的创新与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此时如果又动辄把它们视为可能构成不当竞争或其他违法的行为(因为显然在一定程度上抵触甚至扰乱了既有的市场秩序并损害到了其他经营者的既有合法权益),这就会造成一个让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难以适从的矛盾(包括消费者在内),因为在分享经济的环境里,无数的消费者也同时都成了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
 
  为了平衡这两者,一个可能的解决之道就是尽量采取轻度规制的做法,给市场创新与发展的空间。这包括了立法与司法上的自我克制,刻意保持法规的滞后而不是浮躁地追赶到市场发展的前端;要避免大规模地把各种既有的规范悉数引入新兴的市场发展领域,形成对经济发展自设的紧箍咒,而是确保新兴领域只要符合若干基本的框架要求则可。前文已提及,由于未来人人都可能同时成为特定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与使用者,相关的规制必须明确其对于"商业性"或"商业规模"的要求,也就是除了少许的例外情形,原则上应暂时把个人(自然人)的责任排除在外。毕竟诸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是要确保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从事合规的公平竞争,而不是打压竞争者、变相提高市场准入的成本和门槛。
 
  未来的全球经济"新常态"其实已经悄然而至。这将不再是让一般民众无感的"国内生产总值"(GrossDomestic Product, GDP)统计,也不再是传统的制造-批发-零售模式,而是一个让人人都具有一定控制与主导能力同时又得以无限分享的新局面。面对这样的形势,每个国家和社会貌似只有两个选择:展开自己的双臂迎向、拥抱这个新的形势,向上提升;抑或抱住自己的头脑抗拒、排斥这个潮流,向下落后。一念之间,高下立判。问题是,我们的社会准备好了么?
 
  (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据悉,正在修订中的《专利法》四修,拟将恶意侵权专利赔偿额度从原有的最高三倍上限调整到最高五倍,五倍赔偿已经是目前世界上最高的赔偿额度,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没有考虑过
合理,打击侵权,确有必要
不合理,赔偿过高,国际上并无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