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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恶意注册规制问题研究
从根源上解决商标恶意注册问题,必须从两个方面抓起,第一,从需求端着手,进一步大幅缩短商标申请审查时间,满足市场主体对商标注册的正常需求,第二,对商标注册申请费用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大幅提高商标恶意注册者申请商标的成本。
美国司法对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比例原则与实践
美国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如果一项发明专利可以用抽象的方式便能评估出其价值,而不需要取决于附含该专利的相关产品售价,那么就可以整个避开比例原则的问题。以个别单位的许可费来作为计算的基础,而非以销售金额的特定比例来估算,也可以避免对真正销售单位以外的许可费基础的举证。如果无法以抽象的计算方式来评估许可费,则必须识别或举证适当的销售利润来作为计算许可费的基础。如果无法满足上述举证要求,则必须依据“最小可销售单位”来计算许可费。
录像制品被视听作品取代是大势所趋
自著作权制度诞生之后,有邻接权制度(含录像制品)的作者权体系与没有邻接权制度的版权法体系分庭抗礼,理论上均能自洽,倒也相安无事。但到本世纪初,情况突然发生了变化。用“视听作品”替代“电影作品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概念,是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相关利益的产生,逐步被各国著作权法接受的,也更符合立法语言的精简要求。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没有“ 视听作品”的概念,但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际,“视听作品”已被纳入修订草案。
漫谈“修改权”和“改编权”的差异
笔者在翻阅版权类案例的过程中,发现实践中涉及“改编权”侵权的案件要明显多于涉及“修改权”侵权的案件,原因何在?除了可能存在当事人无法厘清“改编权”和“修改权”内涵的情况之外,笔者认为,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有些“改编”行为的确侵犯了原作的“改编权”,但未必侵犯原作的“修改权”。其次,在我国,人格类赔偿低于财产类赔偿,这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
从24个月的批准等待期看我国药品专利纠纷案件审理
“药品审评机构收到司法机关专利侵权立案相关证明文件后,可设置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批准等待期。”显然,遏制期的存在及长短将直接影响到仿制药的上市时间,在专利链接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具体设置应当立足国情、慎重考量。这其中,既应有宏观政策层面的导向取舍,也应有微观实践层面的实证支持。为此,笔者拟从司法实践出发,为制度设计提供一个基于我国当前司法实践的视角,并尝试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思考和建议。
法治精神是企业立命之本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才是最高的法律。法治状态依靠外在的强制力可以得到实现,但作为企业立命之本的法治精神的培养,则非外在强制力可以完成。
“有一定影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中的理解与判断
据立法机关介绍,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的“有一定影响”,是借用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中的“有一定影响”的表述。那么,两个“有一定影响”的判断标准是否一致?这不仅涉及到对新反法第六条第一项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还涉及到两部法律的衔接与协调问题。
著作权案件中如何判断证明权属的初步证据
随着网络媒体日益进入大众生活,大量图文、音乐类作品的创作、发表和传播越来越便利,他人随手从网络中选取各类视听元素,作为自己在网络平台中的发布内容或发布内容的装饰点缀成分,也似乎成为一件稀松平常的事情。然而,由此引发的侵犯著作权纠纷却层出不穷。
“瓜田李下”与商业道德——兼谈报道、转载竞争对手负面信息的法律边界
经营者报道、转载竞争对手负面信息未必当然违法。“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不属于商业道德。要准确区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准确区分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准确区分个人道德、社会公德和经营者的商业道德,为合法的竞争行为保留足够的法律空间。
寻求反垄断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
保护知识产权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为了合理平衡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和反垄断法所维护的公平竞争之间的关系,避免执法、司法部门面对原则性条款时不好把握分寸的问题,应加快制定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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