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药物研究院
知识产权部部长
吴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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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知识产权经理人之吴疆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作者:China IP

  天津药物研究院(TIPR)始建于1959年,原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的全国综合性医药科研单位之一。2000年转制进入天津,成为以新药研究为主业的国有独资高新技术企业。2006年,天津药物研究院按照全国试点单位要求,结合企业发展需求,成立知识产权办公室,由副院长直接领导,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创造、运用、维护以及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制定与落实。“科研成果资本化,产权运作国际化,产品营销网络化,品种布局多元化”是TIPR的追求。而2013年对于吴疆和他的团队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在这一年中,整个团队通力协作,在中国技术交易所的帮助下,顺利开展了全国首场医药专利拍卖试水并实现交易,这是一种医药专利运营模式的创新。同时,TIPR成功入选全国首批专利运营试点企业、新组建的泰普医药知识产权流转储备中心逐渐进入规范化运作,为开展医药知识产权运营带来了新的机遇,具有里程碑意义。

  China IP:天津药物研究院的知识产权主要工作及成果有哪些?

  吴疆:近年来,围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TIPR专利申请量大幅度提升,近三年专利申请量都在100件以上,累计申请专利700多件,P C T10余件,其中发明专利占到95%以上,已获得授权专利近200多件。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50件,授权比例高。在新申请、新授权专利中,新化合物、新中药复方等核心专利申请占当年申请的40%以上,核心专利授权占当年授权的80%以上。

  China IP:您认为优秀的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需要具备哪些特质?

  吴疆:就我个人的经历而言,谈到优秀的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需要具备的特质,我觉得首先要对知识产权有浓厚的兴趣,同时要有一定的理工科的专业背景,虽然知识产权完全是有别于技术研发的另外一个领域,但是做知识产权脱离不了技术。同时,还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不断地学习提高,让自己的视野更开阔,向复合型人才发展。

  China IP:经验积累、交流培训、优厚薪酬、企业平台您更看重哪个?

  吴疆:我觉得一个好的企业平台更加重要,因为这个平台可以提供更多的成长机会,从实操中能够得到很多的经验,这远比在书本中学到的东西记得扎实。

  China IP:在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时,知识产权经理人通常会遇到哪些困难?您是如何应对的?

  吴疆:可能在与一线科研人员的准确沟通,对发明点及保护范围的合理把握方面存在一些实际困难。所以企业知识产权部门要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主动性,只要建立一种比较和谐的工作关系,我想这些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

  China IP:对于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未来规划有哪些?

  吴疆:TIPR的知识产权管理正进一步朝着“合理布局,数质并举,注重流转,接轨国际”的新目标迈进。聚焦医药产业,集成社会专利资源,形成从研发到生产的稳定专利流;并以增强市场独占力为目标,设计专利布局,组合不同权利,体现专利价值,专利结构基本合理,确保专利拥有量与本院发展定位相匹配,在医药技术领域形成专利优势,拥有核心专利及专利组合。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积极拓展专利运用的新模式,增加经济收益和社会效益。

  China IP:对于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未来的发展,您怎么看?

  吴疆:从美国政府新近修订了对国内生产总值计算方法,设立了“知识产权产品”专项等举措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指标是经济转型成果的体现,即从工业依赖型转而进入以智力资源为主的知识与信息化时代。在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知识产权对国家经济的贡献正日益凸显,加强知识产权建设是国家与国家、企业与企业在日趋激烈的全球经济竞争情况下的必然选择。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需要正在加大,企业知识产权职业经理人大有用武之地。

  China IP:2013年您重点关注的事情有哪些?对于中国知识产权行业的发展您有什么话不吐不快?

  吴疆:对于知识产权行业的发展问题,我本人持积极乐观态度。8月22日,上海自贸区成立,放眼全球市场,在自由贸易区内实行更趋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形成共识。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和服务机构的良性运行,是上海自贸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转变贸易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11月13日,《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工作即将全面启动。这将对提升我国企业创新能力,改善企业市场竞争地位,支撑企业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近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稿(草案)与《专利法》的衔接正在日臻完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将更加健全,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不断强化,知识产权行业大有天地。

China IP

据悉,正在修订中的《专利法》四修,拟将恶意侵权专利赔偿额度从原有的最高三倍上限调整到最高五倍,五倍赔偿已经是目前世界上最高的赔偿额度,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没有考虑过
合理,打击侵权,确有必要
不合理,赔偿过高,国际上并无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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