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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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汉杰诉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6

【专利权·行政】案例4:吕汉杰诉汕头市知识产权专利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粤知法专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

  二审案号:(2016)粤行终1134号行政判决

【裁判要旨】

  1.调解不是专利法规定的前置程序,而是依行政相对人申请的程序。关于行政相对人请求调解的方式,法律法规未作要求,应依照行为时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对调解所作的规定判断行政机关对调解的处理是否违法。

  2.《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与《广东省专利条例》对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期限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的精神,对于非属地方性事务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部门规章《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

  3.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前提为程序轻微违法和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如果行政程序并非轻微违法,即使对原告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也不构成程序瑕疵,而是违反法定程序。同时,不能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理解为对原告权利产生的实际影响小。

【案情介绍】

  原告:吕汉杰

  被告:汕头市知识产权

  第三人:林明海

  林明海为ZL201130133096.6 “台灯(819手表夹子)”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吕汉杰以尚未登记的汕头市德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在网站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林明海以吕汉杰侵犯专利权为由请求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向吕汉杰发出《专利执法勘验检查通知书》,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对吕汉杰的询问笔录记载:吕汉杰陈述涉嫌被诉侵权的四款台灯为该厂生产。之后,汕头市潮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另对吕汉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查获封存吕汉杰涉嫌编造虚假“汕头市德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手电筒灯等物品。经口审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外观设计构成近似。后吕汉杰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案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为由,申请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中止审理。在通知了双方的情况下,案经两次中止审理以及延长受理期限。历时7个月零4天,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作出汕知纠[2011]21号《汕头市知识产权专利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认定吕汉杰制造的产品侵害了林明海涉案专利权,责令吕汉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吕汉杰认为汕头市知识产权局超期审理、程序违法等为由请求判令:撤销前述21号处罚决定书并判令汕头市知识产权局负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吕汉杰有制造与涉案专利外观近似的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汕头市知识产权专利处理程序合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系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部门规章,《广东省专利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两者在审理期限上的规定不完全相同,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专利条例》的规定,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期限并未超过该条例规定的期限。一审判决维持汕头市知识产权局汕知纠[2011]21号专利纠纷案件处理决定。

  吕汉杰不服,上诉至广东高院。二审法院认为: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应当适用2011年2月1日施行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林明海与吕汉杰的专利侵权纠纷期间,超过了该办法规定的最长处理期限,应当认定为程序违法。但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林明海与吕汉杰专利侵权纠纷程序完整,并无剥夺、限制吕汉杰权利的情形,虽然处理期限超出了《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但该违法情节轻微,并未影响专利处理决定实体的公正性。二审法院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汕知纠[2011]21号《专利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程序违法,驳回吕汉杰关于撤销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汕知纠[2011]21号《专利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兼为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及适用新的行政诉讼法所创设的确认判决的典型案例。2015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现了很多制度创举,受到了实务界和学术界各界的高度评价,修订增加的确认判决是重要内容之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即是新增加的确认判决。该条列举了适用确认判决的五种情形,很好地解决了以往只存在维持判决、撤销判决、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和变更判决的情况下,对于一些行政案件,如果拘泥于行政诉讼法有关判决形式的规定,勉强适用维持判决或者撤销判决,不仅在法律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而且判决效果欠佳,往往伤及行政判决与审判权的合理行使,损害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本案中,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对林明海提出的查处吕汉杰侵害其ZL201130133096.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的请求程序及作出《专利纠纷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处理结论正确,处理程序完整,没有发生剥夺、限制吕汉杰权利的情形,但是存在超期处理的可能。而这个可能是否可以确定,要看适用的是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专利条例》还是部门规章《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二者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如果适用前者,则在处理期限内,如果适用后者,则超越了处理期限,构成程序违法。该案从法律的适用规则和行政诉讼重在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立法精神出发,适用了后者,对于促进依法行政、高效行政、优质行政意义重大,为新设法律制度的落地提供了鲜活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