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行政】案例5:揭阳市双骏橡胶机械有限公司与双骏公司诉广东省知产局等专利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粤知法专行初字第3号
二审案号:(2016)粤行终1237号
【裁判要旨】
1.双骏公司将权利要求的上下文表述完全割裂,把用途对象的相关特征曲解为涉案专利产品的结构内容,不符合通常文义理解及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
2.省知产局遗漏处理专利权人的处理请求的行为,仅对专利权人不利,而专利权人始终赞同行政处理决定,并明确表示放弃对其他事项的处理请求。一审法院仍以此为由撤销相关处理决定,有违专利权人自由处分权利的意愿,更有违“禁止不利变更”的原则和精神。
3.法院对于行政案件,依法应从职权、程序、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对被诉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而并非仅限于当事人的争议和诉请部分。
【案情介绍】
原告:双骏公司
被告: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VMI荷兰公司
VMI荷兰公司系专利号为ZL01806616.X、名称为“具有翻边装置的轮胎成型鼓”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VMI荷兰公司以双骏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4的保护范围,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省知识产权局处理。省知识产权局作出粤知执处字【2014】第9号《处理决定书》。双骏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处理决定。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处理决定,责令省知识产权局依法重作。双骏公司与VMI荷兰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
【法官点评】
经审查比对,双骏公司相关技术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法院对于行政案件,应从职权、程序、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对被诉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而非仅限于当事人的争议和诉请部分。在被诉产品构成侵权的情况下,省知产局责令双骏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虽然省知产局遗漏了VMI荷兰公司的处理请求,确有不当,但该行为仅对权利人VMI荷兰公司不利,而对行政相对人双骏公司的权利不会造成任何更加不利的影响。而且,VMI荷兰公司始终完全赞同省知产局的处理内容及结果,并明确表示放弃对其他事项的处理请求,还表示如仅因遗漏处理请求事项而导致撤销被诉处理决定、责令重作,反而有碍其权利得到及时救济。一审法院仅以省知产局遗漏处理相关请求事项为由,撤销相关处理决定、责令重作,不仅违背了VMI荷兰公司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意愿,更将使双骏公司面临可能被加重处罚的境地,与行政诉讼法禁止不利变更的原则和精神不相一致,应予纠正。